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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誡

        當我們問大家,第四誡的重點是什麼時,得到的回答經常是:「做子女的,應該聽父母的話。」當然,為人子女者,不論年幼或已成年,都應該尊敬自己的父母,這是第四誡中最重要的一點,但是第四誡涵蓋的範圍絕不僅止於此。它包括一個人與整個家庭的關係,以及一個人與整個社會的關係。新編《天主教教理》就恰如其分地強調,第四誡並不僅要一個人善盡個人的責任,也要扮演好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我們應該對父母尊敬,不只是為了盡孝道,也是對每一個人終極價值的保證,更是每個人應享有的受尊重的權利。

歷史背景

        我們通常認為第四誡是提醒兒童和青少年,要尊敬和服從父母的誡命。但實際上,這個誡命是特別為成人而定的。天主藉著這個誡命,敦促以色列人培養對長者的尊敬。我們在前幾期曾提到過,以色列人是一種流浪的民族。由於生活在沙漠中,他們不斷在乾旱的土地上遷徙。在這樣的情況下,生活已是大不易,照顧老年人更往往是一個負擔。每當旅行車隊要開動時,他們常常忍不住想把生病的、體弱的或沒有生產力的人拋棄在沙漠中。因此,這個誡命最初的用意,是為了保障社會上年老體弱、沒有自衛能力的人。

第四誡對現代基督徒的意義

        一個團體,如果其中的成員互不關心,這個團體必不會持久。任何團體,大自整個社會,小至一個家庭,也都莫不如此。事實上,在一個健全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的人,首先學到的就是尊重和關懷他人。那也是形成天主真正的團體-教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梵二大公會議文獻經常提到家庭,說家庭是「家庭教會」,因為信、望、愛德的種子,最早就是在家庭中種下,並且生根茁長的。「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 。第四誡的要求有下列幾點:

  1. 子女對父母的責任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 。這種尊敬和服從的關係,最能表現在子女的溫順與感恩上。第四誡能幫助子女了解,孝道是對賜予他們生命的父母,表示尊敬的一種方式,而其根源則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的七恩之一(《新編天主教教理》2217)。如果為人父母者教育子女,使他們只是為了服從而服從,例如「你應該這樣做,因為這是我說的」,這樣的服從雖然仍有價值,但是這種教育方式,並無助於培育子女,使他們對於尊敬長輩或他人,有一種更為由衷的感覺,也不能了解「尊嚴」的根本價值。

  2. 子女對長上的責任。

    「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

  3. 已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責任。

    「子女應盡己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患病的時候,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

    子女一旦獨立生活,就不必按狹義的定義來服從父母,但是卻永遠應對父母表示尊敬。如果為人子女的,能迎合父母的希望,有事時能徵求父母的意見,也接受他們合理的訓誡,那麼他們對父母的「尊敬」就得到了提昇。

  4. 父母對子女的責任。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

    父母的特殊責任是為兒女的幸福著想,其中包括照顧子女身心兩方面的需要,讓子女受教育,當然也包括道德教育和靈修的培育。「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 。新編《天主教教理》告訴我們,父母如果希望做到這些,應該「為子女創立一個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

    父母應該容許子女有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父母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迫自己的子女」 。「如果主耶穌從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為了天國而守貞,過奉獻或鐸職的生活,對此,父母要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5. 基督徒家庭的責任。

    一個家庭中,如果家人的關係很緊密,又能彼此關懷,就可以促進家庭生活的穩固。為達到這個境地,夫婦之間應該在互愛中結合,父母應珍愛他們的子女,子女則應敬愛父母,兄弟姊妹也應該彼此友愛尊重。「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

    一個家庭,除了要增進家人共同的幸福外,對社會也有應盡的責任。「家庭的生活應能使閤家的成員,以關懷和負責的態度,學習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傷殘的人和貧窮的人。」

    家庭的見證,可以做社會上其他人的模範。更有甚者,切實可行的家庭生活,對於社會的生存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 。「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

  6. 我們身為社會一份子的責任。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威的人」 。我們如果能從較廣的意義來了解這一點,這句話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

    第四誡也要求一國的國民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包括納稅、投票和保家衛國。

    身為社會上的一份子,一國的國民「有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若政權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

  7. 政府當局的責任。

    政府當局在執行領導權時,應該時時以人民共同的福利為念,應努力促進人類的尊嚴、正義、自由和和平。「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結 論

        在天主與其子民建立的盟約中,第四誡使我們進入了這盟約的第二部分。天主十誡的前三條誡命, 都是有關我們與天主的關係,教導我們如何藉著敬拜來滋長這種關係。但是其餘七個誡命也與敬拜天主有 關,因為當天主的子民能彼此相愛、互相關懷時,天主就受到了尊崇。第四誡的基本價值是尊重每一個人 的天主子女的地位,因為它有獨一無二且無法計量的價值。正如天主愛祂的子女,為人父母者也應愛他們 的子女,關懷他們;父母首要的責任是教導子女如何跟隨耶穌,同時也提供他們身體上的需要。至於做子 女的,天主則召叫他們尊敬、服從、感謝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之間要友愛,寬仁,互相尊重,這樣家人 才能和睦相處,也才能反映聖父、聖子、聖神之間的愛的共融,因為所有家庭的生命都是來自天主聖三的 愛的共融。父母和子女藉著彼此的關懷和友愛,一同促進社會的幸福。家庭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應與政府 權威當局一起,為所有人共同的幸福而效力。由於「權力」是天主為了我們的幸福,而賜給某些人的恩賜 ,所以我們應服從和尊重一切合法的權力。而政治權力也應該以仁慈和謙虛之心,抱著真正的服務精神, 來行使天主所賦予的責任。凡是忠實地遵守此一誡命的人,天主也許下要給他們賞報。他們會享長壽,會 繁榮興盛,更會得到天主特別的寵愛(出廿12)。

  1. Carl L. Middleton, Jr., Teaching the Ten Commandments Today, West Mystic, Conn. : 23rd Publications, 1977, p.86.
  2. 《新編天主教教理》2205。
  3. 同上,2217。
  4. 同上。
  5. 同上,2218。
  6. 同上,2217。
  7. 同上,2222。
  8. 同上,2225,2226。
  9. 同上,2223。
  10. 同上,2230。
  11. 同上,2233。
  12. 同上,2219。
  13. 同上,2208。
  14. 梵二大公會議文獻,《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7。
  15. 《新編天主教教理》2207。
  16. 同上,2234。
  17. 同上,2199。
  18. 同上,2240。
  19. 同上,2238。
  20. 同上,2242。
  21. 同上,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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