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認為第四誡是提醒兒童和青少年,要尊敬和服從父母的誡命。但實際上,這個誡命是特別為成人而定的。天主藉著這個誡命,敦促以色列人培養對長者的尊敬。我們在前幾期曾提到過,以色列人是一種流浪的民族。由於生活在沙漠中,他們不斷在乾旱的土地上遷徙。在這樣的情況下,生活已是大不易,照顧老年人更往往是一個負擔。每當旅行車隊要開動時,他們常常忍不住想把生病的、體弱的或沒有生產力的人拋棄在沙漠中。因此,這個誡命最初的用意,是為了保障社會上年老體弱、沒有自衛能力的人。
一個團體,如果其中的成員互不關心,這個團體必不會持久。任何團體,大自整個社會,小至一個家庭,也都莫不如此。事實上,在一個健全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的人,首先學到的就是尊重和關懷他人。那也是形成天主真正的團體-教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梵二大公會議文獻經常提到家庭,說家庭是「家庭教會」,因為信、望、愛德的種子,最早就是在家庭中種下,並且生根茁長的。「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
。第四誡的要求有下列幾點:
- 子女對父母的責任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
。這種尊敬和服從的關係,最能表現在子女的溫順與感恩上。第四誡能幫助子女了解,孝道是對賜予他們生命的父母,表示尊敬的一種方式,而其根源則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的七恩之一(《新編天主教教理》2217)。如果為人父母者教育子女,使他們只是為了服從而服從,例如「你應該這樣做,因為這是我說的」,這樣的服從雖然仍有價值,但是這種教育方式,並無助於培育子女,使他們對於尊敬長輩或他人,有一種更為由衷的感覺,也不能了解「尊嚴」的根本價值。
- 子女對長上的責任。
「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
- 已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責任。
「子女應盡己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患病的時候,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
子女一旦獨立生活,就不必按狹義的定義來服從父母,但是卻永遠應對父母表示尊敬。如果為人子女的,能迎合父母的希望,有事時能徵求父母的意見,也接受他們合理的訓誡,那麼他們對父母的「尊敬」就得到了提昇。
- 父母對子女的責任。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
父母的特殊責任是為兒女的幸福著想,其中包括照顧子女身心兩方面的需要,讓子女受教育,當然也包括道德教育和靈修的培育。「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
。新編《天主教教理》告訴我們,父母如果希望做到這些,應該「為子女創立一個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
父母應該容許子女有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父母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迫自己的子女」
。「如果主耶穌從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為了天國而守貞,過奉獻或鐸職的生活,對此,父母要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 基督徒家庭的責任。
一個家庭中,如果家人的關係很緊密,又能彼此關懷,就可以促進家庭生活的穩固。為達到這個境地,夫婦之間應該在互愛中結合,父母應珍愛他們的子女,子女則應敬愛父母,兄弟姊妹也應該彼此友愛尊重。「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
一個家庭,除了要增進家人共同的幸福外,對社會也有應盡的責任。「家庭的生活應能使閤家的成員,以關懷和負責的態度,學習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傷殘的人和貧窮的人。」
家庭的見證,可以做社會上其他人的模範。更有甚者,切實可行的家庭生活,對於社會的生存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
。「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
- 我們身為社會一份子的責任。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威的人」
。我們如果能從較廣的意義來了解這一點,這句話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
第四誡也要求一國的國民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包括納稅、投票和保家衛國。
身為社會上的一份子,一國的國民「有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若政權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
- 政府當局的責任。
政府當局在執行領導權時,應該時時以人民共同的福利為念,應努力促進人類的尊嚴、正義、自由和和平。「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在天主與其子民建立的盟約中,第四誡使我們進入了這盟約的第二部分。天主十誡的前三條誡命,
都是有關我們與天主的關係,教導我們如何藉著敬拜來滋長這種關係。但是其餘七個誡命也與敬拜天主有
關,因為當天主的子民能彼此相愛、互相關懷時,天主就受到了尊崇。第四誡的基本價值是尊重每一個人
的天主子女的地位,因為它有獨一無二且無法計量的價值。正如天主愛祂的子女,為人父母者也應愛他們
的子女,關懷他們;父母首要的責任是教導子女如何跟隨耶穌,同時也提供他們身體上的需要。至於做子
女的,天主則召叫他們尊敬、服從、感謝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之間要友愛,寬仁,互相尊重,這樣家人
才能和睦相處,也才能反映聖父、聖子、聖神之間的愛的共融,因為所有家庭的生命都是來自天主聖三的
愛的共融。父母和子女藉著彼此的關懷和友愛,一同促進社會的幸福。家庭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應與政府
權威當局一起,為所有人共同的幸福而效力。由於「權力」是天主為了我們的幸福,而賜給某些人的恩賜
,所以我們應服從和尊重一切合法的權力。而政治權力也應該以仁慈和謙虛之心,抱著真正的服務精神,
來行使天主所賦予的責任。凡是忠實地遵守此一誡命的人,天主也許下要給他們賞報。他們會享長壽,會
繁榮興盛,更會得到天主特別的寵愛(出廿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