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廣播電台梵蒂岡廣播電台
梵蒂岡廣播電台  

類別


 
 愛德與關懷


  教會


  文化與社會


  梵蒂岡文獻


  大公合一運動


  家庭


  主教會議


  青年


  正義與和平


  政治


  宗教與對話


  科學與倫理


  教宗與聖座


  靈修生活



第五誡

這世界充滿了許許多多的矛盾。 一方面,人們熱切地求生,大家都希望長生不老,也都在追求長生不老之術。以延長壽命為號召的各種健康食品、運動器材、美容術、藥品和維他命等,銷售量都急速上升。但在另一方面,死亡、謀殺、自殺、暴力等摧毀生命的行為,卻又有增無減。

眼見天主所賜給我們的生命,如今受到這麼多的威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最近發表了一篇《生命的福音》通諭。這篇通諭可喚起世人的覺醒,意識到人們迫切需要保護和維護每一階段的生命。這也是基督福音的中心訊息。耶穌曾經說過:「我來是為叫他們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 。

歷史背景

以色列史上的第一宗殺人事件,就是創世紀所記載的加音殺死弟弟亞伯爾的事。創世紀的作者先是告訴我們有關原祖墮落的事,接下來就記載這件謀殺案。當代神學家Alfred McBride談到這件謀殺案的意義時,是這樣說的:「人類生命的毀滅,是原罪所造成的第一個後果。」

對以色列人來說,當初天主頒佈「不可殺人」的誡命時,並不是指在所有情況下都禁止奪取人的生命。各位在讀舊約時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一點。舊約中記載了無數的戰爭和謀殺。而這些殺人的行為有時似乎是在天主的要求下執行的。

在舊約裡,第五誡特別是指不可殺害無辜。但是希伯來人漸漸對這個誡命有更全面性的了解。於是他們以行動維護每一個人類生命的價值。

這也是耶穌教導的真髓。但是,耶穌使第五誡涵蓋的意義變得更廣。祂說:「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 。

舊約強調的是人的外在行為,而耶穌則提醒我們注意自己的內心。祂不但譴責謀殺的行為,祂也譴責所有導致謀殺的行為。祂教導祂的門徒,唯有愛與寬恕才能抵擋行使暴力和罪惡行為的誘惑。

第五誡對現代基督徒的意義

第五誡的根本價值以及耶穌的教導,就是:天主創造了生命,因此一切生命都是神聖的。唯有天主才是生命之主宰。我們的生命是仿照天主的生命所造,而天主是愛。祂命我們做生命的管理人,因此我們的責任就是生產、維持、照顧這生命的賜與。天主頒佈第五誡,就是為了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

在《生命的福音》通諭中,教宗寫道:

「人的生命來自天主;是天主的恩賜、肖像和印記,是分享天主生命的氣息。因此天主是這生命唯一的主:人不可隨意處置這生命」 。教宗又說,人的生命是神聖的,不但因為生命來自天主,也因為生命要在天主內才能得到圓滿。「這生命的尊嚴不但與它的開始,與它來自天主的事實相連,也與它最後的終向,與它在認識和愛慕天主中跟天主建立情誼的命運相連」 。教宗對第五誡作了這樣的總結:「在天主要人保障人類生命的誡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求人尊敬和愛護每一個人及每一個人的生命。」

第五誡所禁止的殺人行為

「故意剝奪無辜人類的生命,常是道德上的惡,而且,不論以其本身為目的或做為達到善良目的的一種手段,都永遠不可成為合法」。

剝奪某個人的生命,包括下列幾種形式:

謀殺-直接而且有意地殺害另一個人。「殺死一個帶有天主肖像的人,是非常嚴重的罪。」

自殺-殺害自己的生命。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做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墮胎-中止在母腹中的生命。聖詠中的祈禱表達了天主對我們溫柔的關愛,甚至在我們尚未出生前,祂就已經愛了我們。「你在我母胎中締結了我」 。《生命的福音》中說道:「不論用什麼方式,墮胎都是故意而直接的殺死一個在生存初期的人,這初期是指由受孕起直到出生。」

安樂死-結束殘障者、患病者、年長者或瀕死者的生命。「為了解除痛苦而有所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會導致死亡,或意圖導致死亡,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也是對他的造物主-生活的天主的失敬。」

殺嬰-殺死已出生的嬰兒。

恐怖手段-不分青紅皂白地威脅、傷害和殺害他人的行為。包括酷刑、綁架和擄人作為人質。

種族屠殺-大規模地集體謀殺。

使自己及他人的生命瀕臨危險-按第五誡的要求,我們有責任維護自己及他人身體和心靈的康健。因此不可因為酗酒、抽煙、吸毒或暴飲暴食而傷害自己的身體。也禁止飆車或其他魯莽的冒險行為。

懷恨以及報復的念頭-「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

第五誡也禁止任何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死亡的行為,也禁止人們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

「各種殺人罪、種族屠殺、墮胎、安樂死及故意自殺等危害生命的惡行;損害肢體完整、虐待身體及心靈的酷刑、企圖迫害人心等侵犯人格完整的惡行;非人的生活條件、任意拘留及放逐、奴役、娼淫、婦女及幼童買賣等貶抑人格尊嚴的惡行;將工人只視作賺取利潤的工具,而忽視其擁有自由及責任感的、侮辱人格的工作條件:這一切及其它類似的種種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玷污主使者,同時又是對造物主的最大侮辱。」

積極的要求

在探討天主十誡中的各個誡命時,我們都曾提到,任何一個誡命的真義都不僅僅是禁止某種行為或態度而已,而是要倡導誡命中的積極價值。因此對基督徒來說,「不可殺人」的誡命,意思是要「愛你的近人,如同愛你自己」,而且要更進一步地「愛你的敵人,善待那些傷害你的人」。天主要求我們效法耶穌,以非暴力的態度來面對暴力,也就是要求我們拋開憤怒,與近人和好。「愛是消除謀殺的秘方」。

每一個基督徒都有滋養、維護和改善人類生命的天職。這就是說,除了不可傷害他人以外,我們還要能承受他人的傷害。這就是教會初期以及現代殉道者的見證。同時我們更不能坐視無辜的生命遭受摧殘。我們身為生命的監護人,必須參與衛護和尊重神聖生命的工作。

現代人所面臨的問題

詳細討論今天所有威脅生命的課題,並不在本文的範圍內。但是關於戰爭、死刑、自衛殺人、用機器維持一個人的生命等問題,教會的教導究竟是什麼,我們還是要在這裡簡單地討論一下。

正義戰爭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所有的戰爭都會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盡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為了保衛國家,不受侵略者的欺凌而動用武力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只有在一切建立和平的努力都失敗時,才能訴諸武力。在新編《天主教教理》的第2309號,就舉出了這些條件。

死刑 執政當局在懲罰罪犯時,應該盡可能用不流血的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才合乎人性的尊嚴。刑罰的目的不只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使罪犯改過遷善 。但是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則不排除死刑的運用。

自衛殺人 每一個人都有衛護自己生命的權利。因此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或國家公益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這個教導是根據聖多瑪斯的「雙重效果」原則來的。自衛殺人有兩種效果:一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是攻擊者的死亡。而自衛殺人的用意是為了前者,而不是後者。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不可以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只能採用適度的方法來抗拒暴力。

處理重病人 我們沒有義務使用非常的手段來延長某人的生命。在某些情況下,停止昂貴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醫療措施,是適當的做法。在此所運用的也是雙重效果。因為這種做法並不是為了造成死亡,或是希望死亡更快來到,而是讓病人的生死聽其自然而已。

結 論

天主賜給我們最厚重的禮物就是生命。第五誡又可稱做生命的誡命,因為它幫助我們維護生命。第五誡譴責攻擊人類生命的一切行為,也肯定維護生命神聖的所有行為。謀殺、墮胎、自殺、安樂死、不義的戰爭等,都會摧毀人的生命。注重身體的健康、關懷自己的家庭,特別是關懷家中的老年人及病人,致力於減輕貧窮,為保護未出世的生命而仗義執言,這些則都是尊重生命的表現。

「我們蒙召對生命的恩賜表達讚嘆及感恩,並且愉快地接納、欣賞和分享生命的福音....」 。我們更應該「在每天的生活中頌揚生命的福音,因為我們每日的生活應該充滿對他人忘我的愛。這樣,我們的生活會成為真誠而負責任地接納生命的恩賜,也是向那賜給我們生命的天主,衷心唱出的讚訟及感恩之歌。」

  1. 若望十10。
  2. Alfred McBride, Essentials of the Faith:A Guide to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Hungtington, Indiana: Our Sunday Visitor, Inc., 1994), p.176.
  3. 申命紀廿13,廿一18-21。
  4. 瑪竇五21-22。
  5. 《生命的福音》通諭39。
  6. 同上,38。
  7. 同上,41。
  8. 同上,58。
  9. 同上,55。
  10. 新編《天主教教理》2281。
  11. 聖詠一三九13。
  12. 《生命的福音》通諭58。
  13. 新編《天主教教理》2277。
  14. 同上,2302。
  15. 同上,2269。
  16. 《生命的福音》通諭3。
  17. Alfred McBride, The Ten Commandments: Sounds of Love from Sinai (Cincinnati, Ohio: 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90), p.76.
  18. 新編《天主教教理》2308和2327。
  19. 同上,2267。
  20. 同上,2266。
  21. 同上,2264。
  22. 同上。
  23. 同上,2278。
  24. 《生命的福音》通諭84。
  25. 同上,86。


回到頁首


教理推廣組

聯絡資訊


收聽節目


直播


隨選即聽


Professional audio for rebroadcasting


教宗聲音


三鐘經

教宗接見


上一頁  上一頁
首頁  首頁
向編輯部投書  向編輯部投書
top
top
All the contents on this site are copyrighted . Webmaster / Credits / Legal Conditions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