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界充滿了許許多多的矛盾。
一方面,人們熱切地求生,大家都希望長生不老,也都在追求長生不老之術。以延長壽命為號召的各種健康食品、運動器材、美容術、藥品和維他命等,銷售量都急速上升。但在另一方面,死亡、謀殺、自殺、暴力等摧毀生命的行為,卻又有增無減。 眼見天主所賜給我們的生命,如今受到這麼多的威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最近發表了一篇《生命的福音》通諭。這篇通諭可喚起世人的覺醒,意識到人們迫切需要保護和維護每一階段的生命。這也是基督福音的中心訊息。耶穌曾經說過:「我來是為叫他們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
。
歷史背景
以色列史上的第一宗殺人事件,就是創世紀所記載的加音殺死弟弟亞伯爾的事。創世紀的作者先是告訴我們有關原祖墮落的事,接下來就記載這件謀殺案。當代神學家Alfred
McBride談到這件謀殺案的意義時,是這樣說的:「人類生命的毀滅,是原罪所造成的第一個後果。」
對以色列人來說,當初天主頒佈「不可殺人」的誡命時,並不是指在所有情況下都禁止奪取人的生命。各位在讀舊約時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一點。舊約中記載了無數的戰爭和謀殺。而這些殺人的行為有時似乎是在天主的要求下執行的。
在舊約裡,第五誡特別是指不可殺害無辜。但是希伯來人漸漸對這個誡命有更全面性的了解。於是他們以行動維護每一個人類生命的價值。
這也是耶穌教導的真髓。但是,耶穌使第五誡涵蓋的意義變得更廣。祂說:「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
。
舊約強調的是人的外在行為,而耶穌則提醒我們注意自己的內心。祂不但譴責謀殺的行為,祂也譴責所有導致謀殺的行為。祂教導祂的門徒,唯有愛與寬恕才能抵擋行使暴力和罪惡行為的誘惑。
第五誡對現代基督徒的意義
第五誡的根本價值以及耶穌的教導,就是:天主創造了生命,因此一切生命都是神聖的。唯有天主才是生命之主宰。我們的生命是仿照天主的生命所造,而天主是愛。祂命我們做生命的管理人,因此我們的責任就是生產、維持、照顧這生命的賜與。天主頒佈第五誡,就是為了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
在《生命的福音》通諭中,教宗寫道:
「人的生命來自天主;是天主的恩賜、肖像和印記,是分享天主生命的氣息。因此天主是這生命唯一的主:人不可隨意處置這生命」
。教宗又說,人的生命是神聖的,不但因為生命來自天主,也因為生命要在天主內才能得到圓滿。「這生命的尊嚴不但與它的開始,與它來自天主的事實相連,也與它最後的終向,與它在認識和愛慕天主中跟天主建立情誼的命運相連」
。教宗對第五誡作了這樣的總結:「在天主要人保障人類生命的誡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求人尊敬和愛護每一個人及每一個人的生命。」
第五誡所禁止的殺人行為
「故意剝奪無辜人類的生命,常是道德上的惡,而且,不論以其本身為目的或做為達到善良目的的一種手段,都永遠不可成為合法」。
剝奪某個人的生命,包括下列幾種形式:
謀殺-直接而且有意地殺害另一個人。「殺死一個帶有天主肖像的人,是非常嚴重的罪。」
自殺-殺害自己的生命。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做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
墮胎-中止在母腹中的生命。聖詠中的祈禱表達了天主對我們溫柔的關愛,甚至在我們尚未出生前,祂就已經愛了我們。「你在我母胎中締結了我」
。《生命的福音》中說道:「不論用什麼方式,墮胎都是故意而直接的殺死一個在生存初期的人,這初期是指由受孕起直到出生。」
安樂死-結束殘障者、患病者、年長者或瀕死者的生命。「為了解除痛苦而有所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會導致死亡,或意圖導致死亡,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也是對他的造物主-生活的天主的失敬。」
殺嬰-殺死已出生的嬰兒。
恐怖手段-不分青紅皂白地威脅、傷害和殺害他人的行為。包括酷刑、綁架和擄人作為人質。
種族屠殺-大規模地集體謀殺。
使自己及他人的生命瀕臨危險-按第五誡的要求,我們有責任維護自己及他人身體和心靈的康健。因此不可因為酗酒、抽煙、吸毒或暴飲暴食而傷害自己的身體。也禁止飆車或其他魯莽的冒險行為。
懷恨以及報復的念頭-「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也是大罪。」
第五誡也禁止任何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死亡的行為,也禁止人們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
「各種殺人罪、種族屠殺、墮胎、安樂死及故意自殺等危害生命的惡行;損害肢體完整、虐待身體及心靈的酷刑、企圖迫害人心等侵犯人格完整的惡行;非人的生活條件、任意拘留及放逐、奴役、娼淫、婦女及幼童買賣等貶抑人格尊嚴的惡行;將工人只視作賺取利潤的工具,而忽視其擁有自由及責任感的、侮辱人格的工作條件:這一切及其它類似的種種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玷污主使者,同時又是對造物主的最大侮辱。」
積極的要求
在探討天主十誡中的各個誡命時,我們都曾提到,任何一個誡命的真義都不僅僅是禁止某種行為或態度而已,而是要倡導誡命中的積極價值。因此對基督徒來說,「不可殺人」的誡命,意思是要「愛你的近人,如同愛你自己」,而且要更進一步地「愛你的敵人,善待那些傷害你的人」。天主要求我們效法耶穌,以非暴力的態度來面對暴力,也就是要求我們拋開憤怒,與近人和好。「愛是消除謀殺的秘方」。
每一個基督徒都有滋養、維護和改善人類生命的天職。這就是說,除了不可傷害他人以外,我們還要能承受他人的傷害。這就是教會初期以及現代殉道者的見證。同時我們更不能坐視無辜的生命遭受摧殘。我們身為生命的監護人,必須參與衛護和尊重神聖生命的工作。
現代人所面臨的問題
詳細討論今天所有威脅生命的課題,並不在本文的範圍內。但是關於戰爭、死刑、自衛殺人、用機器維持一個人的生命等問題,教會的教導究竟是什麼,我們還是要在這裡簡單地討論一下。
正義戰爭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所有的戰爭都會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盡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為了保衛國家,不受侵略者的欺凌而動用武力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只有在一切建立和平的努力都失敗時,才能訴諸武力。在新編《天主教教理》的第2309號,就舉出了這些條件。
死刑
執政當局在懲罰罪犯時,應該盡可能用不流血的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才合乎人性的尊嚴。刑罰的目的不只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使罪犯改過遷善
。但是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則不排除死刑的運用。
自衛殺人
每一個人都有衛護自己生命的權利。因此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或國家公益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這個教導是根據聖多瑪斯的「雙重效果」原則來的。自衛殺人有兩種效果:一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是攻擊者的死亡。而自衛殺人的用意是為了前者,而不是後者。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不可以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只能採用適度的方法來抗拒暴力。
處理重病人
我們沒有義務使用非常的手段來延長某人的生命。在某些情況下,停止昂貴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醫療措施,是適當的做法。在此所運用的也是雙重效果。因為這種做法並不是為了造成死亡,或是希望死亡更快來到,而是讓病人的生死聽其自然而已。
結 論
天主賜給我們最厚重的禮物就是生命。第五誡又可稱做生命的誡命,因為它幫助我們維護生命。第五誡譴責攻擊人類生命的一切行為,也肯定維護生命神聖的所有行為。謀殺、墮胎、自殺、安樂死、不義的戰爭等,都會摧毀人的生命。注重身體的健康、關懷自己的家庭,特別是關懷家中的老年人及病人,致力於減輕貧窮,為保護未出世的生命而仗義執言,這些則都是尊重生命的表現。
「我們蒙召對生命的恩賜表達讚嘆及感恩,並且愉快地接納、欣賞和分享生命的福音....」
。我們更應該「在每天的生活中頌揚生命的福音,因為我們每日的生活應該充滿對他人忘我的愛。這樣,我們的生活會成為真誠而負責任地接納生命的恩賜,也是向那賜給我們生命的天主,衷心唱出的讚訟及感恩之歌。」
- 若望十10。
- Alfred McBride, Essentials of the Faith:A Guide to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Hungtington, Indiana: Our Sunday Visitor, Inc., 1994), p.176.
- 申命紀廿13,廿一18-21。
- 瑪竇五21-22。
- 《生命的福音》通諭39。
- 同上,38。
- 同上,41。
- 同上,58。
- 同上,55。
- 新編《天主教教理》2281。
- 聖詠一三九13。
- 《生命的福音》通諭58。
- 新編《天主教教理》2277。
- 同上,2302。
- 同上,2269。
- 《生命的福音》通諭3。
- Alfred McBride, The Ten Commandments: Sounds of Love from Sinai (Cincinnati, Ohio: 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90), p.76.
- 新編《天主教教理》2308和2327。
- 同上,2267。
- 同上,2266。
- 同上,2264。
- 同上。
- 同上,2278。
- 《生命的福音》通諭84。
- 同上,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