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向認為第六誡所涵蓋的多半是與性有關的問題,所禁止的也都是與性有關的行為。不錯,第六誡談的確實都與性行為有關,但是天主的誡命:「不可姦淫」所包含的絕不僅止於禁止婚外性關係而已。第六誡是天主的要請,要我們在人類所有的關係中,都尊重和培養真正的愛與忠實。這個誡命主要涉及人類基本的關係--婚姻,但是這誡命也涉及我們與他人的各種關係。 歷史背景
為了解第六誡的歷史背景,我們必須從舊約時期猶太人的生活說起。在舊約時期,姦淫基本上是一個違反正義的罪。在婚姻中,丈夫對妻子有權,妻子對丈夫也有權。與配偶以外的人通姦,是對婚姻中的另一方不義的行為。若是奪取了屬於鄰居的任何東西(例如財產等),都是違法的行為,因此若離間另一個人的配偶,也同樣是不對的行為,因為當時的猶太人認為婚姻中的任一方都是另外一方的財產。
但耶穌將我們對這個誡命的了解及實行,提升到更高的層次。祂將貞潔的德行帶進了第六誡。祂教導我們,即使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都等於犯了姦淫罪(參閱瑪五27-28)。祂在山中聖訓裡,稱讚那些心地潔淨的人。耶穌幫助門徒依照天主從開始就願意人們擁有的純潔來思考及行事。
人類的「性」
我們不妨先花一點時間來談談人類的性。天主教會的教導一向主張,性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是造物主的賜予。「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他們,有男的,有女的。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一27-28)。
「性」並不單指一個人在性方面的表達而已,而是與整個人的本質有關。性是人類與他人建立關係及與他人相處的方式。由於一個人的肉身生活與精神生活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性影響著一個人全部的生活及愛情。
一位當代牧靈神學家這樣形容性:「性是在每一個人內的我們,性使我們人有區別,同時也表現我們人的共同點。性是人格的一面,使我們能與他人維持愛的關係」
。
新編《天主教教理》中對性的教導說:「在肉身與靈魂合一之下,性影響著人的各方面。性特別涉及到感情、相愛和生育的能力,更普遍的說,也關係到與別人建立共融連繫的能力。」
有些人的人生觀認為肉體是邪惡的,因此性行為也是墮落的行為,但是教會的教導卻正好相反,教會認為性的表達是神聖而且中悅天主的。「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就是在肉體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
。正因為性是神聖的,因此婚外的性行為是對神聖事物的褻瀆。
第六誡維護人類性的完整。它倡導婚姻的神聖、忠信和家庭價值,並且抗拒任何貶低這些價值的事物。《教理通訊》在前幾期曾談到婚姻聖事(見44期),提到婚姻關係應該反映出基督對教會的忠信。婚姻行為是把整個自己永遠獻給對方的一個標記。婚姻象徵了天主對我們永不改變的愛。「夫婦雙方形成一個由造物主所建立,並賦予法律的生活及恩愛的密切團體,憑藉婚姻盟約,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決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形成一個身體」
。
美國辛辛那堤總主教Daniel Pilarczyk寫道:「性行為是夫妻雙方以肉體、感情和靈性表示願把自己獻給對方。用意是為表明夫妻彼此奉獻的深度。天主利用男方或女方獻給對方的這項禮物,這夫妻之間愛情的交談,將人類的潛能和慷慨無私更進一步提供給世界。」
婚姻中的貞潔
夫妻之間的愛應該是這樣的,除了婚姻中的性愛以外,他們應保守自己,不可有婚外的性關係,甚至不可有婚外的愛情。若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行為,就是犯了姦淫罪。已婚夫婦承諾要一輩子忠於對方,姦淫嚴重地破壞了這承諾。
除了姦淫外,還有其他性行為也都是婚姻中所不容許的。其中包括只為了自私地滿足自己的慾望,或不考慮配偶的需要,在並非以愛為出發點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性行為是以他人為對象,也應以尊重他人的態度行之;因此,如果目的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那麼即使是與配偶發生性行為,也是不當的。「只有真正無私無我、為對方著想的夫婦之愛,才是真正的基督徒之愛。」
其次,故意不向人類新生命開放的性行為,是濫用天主的賜予,也違反了這賜予應有的本性。「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
。理由是婚姻中的性行為有兩個目的:生育子女以及加強夫妻彼此的真愛。婚姻的這兩要素:繁殖與結合,都是婚姻中本來就有的,而且二者不可分開。「一個人的行為與心意如果不符,那就是說謊。那是對人的不忠,也是對天主所希望於男女雙方的愛不忠」
。因此,使用避孕措施是一種誤導,因為它破壞了性行為的最終目的。
新編《天主教教理》還提到其他幾種冒犯婚姻尊嚴的行為,茲分述於下:
離婚:「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的自由合意、共同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犯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的標記」
(有關這個主題,可參考《教理通訊》第44期)。
試管受精及人工受精:所謂試管受精是指用丈夫的精子在體外使妻子的卵子受精。人工受精則是用丈夫或另一名男性的精子,使妻子受精懷孕。這些行為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這使性行為與生育行為分離。前文曾提及的Pilarcyzk總主教,也說明這些行為為何是不對的。「在這裡,問題不在於丈夫與妻子兩個人之間愛的結合,而是有其他的爭議:在這種情形下,某種人工的性行為取代了人類愛情的接觸,人們是是透過這種接觸而自然懷胎的」
。
同樣的原則也可以應用在代理母親這問題上。雖然這類技術會帶來很好的結果,例如可以使膝下無子的夫婦有個小寶寶,但是我們並不能因為目的正當,就可以不擇手段。任何醫學技術,如果是為了幫助夫婦行使性行為,並幫助此行為達到目的,那麼此技術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把卵子取出,繞過阻塞的輸卵管,就沒有道德上的問題。這種做法不但克服身體的缺陷,同時也尊重人類性行為中愛的本性
。新編《天主教教理》鼓勵任何針對減少人類不孕症,同時也尊重人類權利所進行的研究。
多妻或多夫制,顧名思義,是指同時有不只一個配偶。它「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劃,它違反男女人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彼此給予,而那愛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所發生的親密關係。「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
對兒童的玷污,此行為是嚴重的罪過,理由有二:它侵犯了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成人教育兒童的責任。
自由結合是指兩人沒有結婚即居住在一起,或是進行所謂的「試婚」。其實這種說法很矛盾。如果雙方沒有任何承諾,對彼此也缺乏信任,那有「結合」可言?這些情況「侵害婚姻的尊嚴,摧毀家庭的觀念,削弱忠信的意識。」
未婚人士的貞潔
前面我們談的是在婚姻關係中如何遵守第六誡。然而,並不是只有已婚夫妻才應遵守第六誡,所有的基督徒都應該遵守第六誡。忠信並不能只限於已婚夫婦。所有基督徒都受召在他們的各種關係上忠於天主、忠於自己及他人。要維護這些關係的完整和真實,實踐貞潔的美德最能幫助我們。在我們探討第九誡時,會再談到貞潔的問題。
下面我們要列出幾種違反貞潔,並傷害人類性尊嚴的行為。未婚男女特別應該注意這些行為,但是並不只限於未婚男女。
邪淫是內心對性快感的慾念,而且不加抑制。輕率的思想、語言和慾念都特別危險,因為它們很容易引人犯下其他違反人類性尊嚴的罪。
自慰是指自己刺激自己的生殖器官。這樣是濫用了天主賜給人的性,因為自慰絕不可能達到性分享的目的。「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
行淫是指未婚者之間的性行為。「性交及任何會導致性交的行為,都應該表示一男一女之間完整而毫無保留的愛的承諾。只有當男女雙方藉著婚姻聖事,公開宣佈互許終身時,才能有真正的承諾」
。新編《天主教教理》更明白地說道:「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
色情文字或圖片的散播是指用生產、買賣和使用暗示性的東西,來宣傳性行為。「色情文字或圖片的散播違反貞潔,因為如此的散播使夫妻彼此親密交付的行為變質」
。它不但嚴重傷害被色情文字或圖片所利用的人,也傷害了出產及散佈這類文字或圖片的人。
賣淫是指將性行為淪為金錢交易。賣淫有違人類尊嚴,因為它使他人淪為享樂的對象。
強姦是指用暴力或威脅來侵犯另一個人的性。
同性的性行為,也就是兩個同一性別的人發生性行為,是不對的,因為它破壞了性行為的目的:丈夫與妻子間的結合,以及向傳遞人類生命保持開放。
在這裡我們必須將同性戀的行為與同性戀的傾向做個區別。有些人覺得同性的吸引力比異性的吸引力大。這種心態不是他們自己的選擇;那是一種天生的傾向,就像有些人生來個子較高,有的人則較矮。新編《天主教教理》清楚地指出,對有這種傾向的人,我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有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罪,但是如果把這傾向化為行動,而發生性行為,則是一種罪。有同性戀傾向的人,跟所有基督徒一樣,都受召守貞潔的美德。
結論
第六誡所倡導的中心價值就是忠信:忠於一個人的思想、言語、行為和動機,這樣完整地表達一個人的性及人格。這也是天主在創造每一個人時的目的。對已婚夫婦來說,兩人要在婚姻關係中實踐對彼此的忠信。夫妻之間的結合力可以許多種方式增強。其中之一就是藉著在性行為中向對方完全地獻出自己。因為如此的交付反映出天主在創造行動中的慷慨。基督徒真正的性分享必須尊重他人,而且向新生命開放。
未婚人士跟已婚者一樣,也受召實踐貞潔的德行,以忠於自己與他人的關係。
單身人士的貞潔有獨特的特性。未婚人士藉著可敬的自制,可以在愛的觀點下,保存他們滿全性賜予的能力。凡是利用、剝削他人,濫用或為了自私的目的而產生的性行為,都是扭曲了天主的意旨,也糟蹋了天主所賜的性。
第六誡要求全人類尊重天主所賜的生育能力。「天主是愛,在祂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蹟。祂依照自己的肖像造了男女人類……在其內銘刻了愛和共融的聖召,也賦予他們相當的能力和責任。」
(黃美基譯)
- Carl L. Middleton and Robert P. Craig, Teaching the Ten Commandments Today (West Mystic,
Conneticut"Twenty-Third Publications, 1977), p.132.
- 新編《天主教教理》2332。
- 同上,2335。也請參閱2362。
- 同上,2364。
- Archbishop Daniel E. Pilarczyk, What must I do? Morality and the Challenge of God's
Word (Cincinnati, Ohio: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86), P.368.
- Alfred McBride, The Ten Commandments: Sounds of Love From Sinai (Cincinnati, Ohio: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90), p.36.
- 教宗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11。
- Pilarczyk, Op.Cit.p.39.
- 新編《天主教教理》2384。
- Archbishop Daniel E. Pilarczyk, Twelve Tough Issues:What the Church Teaches and Why,
(Cincinnati, Ohio: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88), P15.
- 同上,P.15.
- 新編《天主教教理》2375。
- 同上,2387。
- 同上,2388。
- 同上,2389。
- 同上,2390。
- 同上,2352。
- Michael Pennock, Being Catholic:Believing, Living, Praying (Notre Dame, Indiana:Ave
Maria Press, 1994), p.166.
- 新編《天主教教理》2390。
- 同上,2354。
- 同上,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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