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十誡中我們會發現,每一個誡命都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探討,每一個角度也都顯示了這誡命豐富的一面。當然,第七誡也不例外。其中一個探討的角度,是從人與萬物之間的關係,來看天主的誡命。我們看到前三個誡命,談的是我們與天主的關係,接下來的七條誡命則是我們與自己和與他人的關係。我們也探討每一個誡命背後的正面價值。 另一個探討角度是,這些誡命都可幫助我們懂得何謂「尊重」。例如第四誡教導我們尊敬長者以及行使權力的人;第五誡教我們尊重生命;第六誡教我們尊重天主賜給我們的「性」;第七誡則要我們尊重人的自由。也許你會奇怪,「不可偷盜」跟自由有什麼關係呢?這就是我們在本期《教理通訊》要回答的問題。
歷史背景
誠如我們所了解的,第七誡禁止人偷竊,也鼓勵我們尊重他人的財物。也許你會有興趣知道,第七誡原來的意思,以及當初需要這個誡命的理由,跟我們今天所了解的,有些許不同。第七誡,「不可偷盜」,在希伯來文裡,「偷盜」兩個字其實較含有「綁架」的意思。住在沙漠裡的以色列人,經常綁架其他旅客,命他們為奴隸。《創世紀》第卅七章裡有關若瑟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這個故事中,若瑟被他的哥哥們賣給人做奴隸。在當時的社會中,有需要以法律,禁止這樣的行為。因此第七誡的原意是為禁止人們奪取他人的自由。「在古時的以色列,享受自由的權利,是非常神聖的權利,因此保障人的自由,是天主的旨意。」
到後來,第七誡的意義逐漸擴大,應用的範圍也變廣。到了初期基督徒時期,第七誡的適用範圍,已擴展而及於禁止對人的任何侵犯,同時也禁止非法拿走屬於別人的東西,也就是不可非法拿走他人的財物。由此,我們也可明白,何以我們說偷竊是侵犯了一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七誡對現代基督徒的意義
今天我們把第七誡應用在各種形式的偷竊上。搶銀行,挪用公款,闖入他人家中,偷竊他人的財物,這些都是不對的行為,大家對此也都沒有異議。新編《天主教教理》第2409號,則指出另外幾種形式的偷竊,或許是我們不太想到的,例如:故意不歸還借來的財物或撿到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把企業的公司財物占為己有及私用,對他人的工作,沒有支付合理的工資,造假帳或偽造支票及發票,哄抬物價,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地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等等。
現代人觸犯第七誡的行為還包括:行賄、欺騙、知情卻仍購買贓物、不實廣告、濫用個人的才華、豪賭、內線交易、公器私用、順手牽羊,偷人錢包或偷竊智慧財產,如盜版書籍、錄影帶、錄音帶等。一位當代神學家也提到「偷竊」時間和「偷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都應該被視為違反第七誡。如果一個人上班時遲到早退,或在上班時間不認真工作,這也是一種偷竊。一個人如果太沈迷於工作,而「偷竊」了原本應與家人相處的時間,或「偷竊」了其他重要的「關係」,也都是犯了偷竊罪。
按照第七誡的規定,犯了偷竊罪的人,必須把偷竊的東西歸還。
第七誡的積極面
新編《天主教教理》中有關第七誡,絕大部分的篇幅都提到遵行此一誡命的積極面,如:基督徒必須遵守許諾,履行合法的契約,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
除此之外,社會中的每一份子都有義務建立一個合乎社會正義,以及經濟正義的世界。這個責任是如此重大,如果不與貧窮的人分享,就構成了偷竊罪。「不讓窮人分享我們的財產,這是偷竊他們、除掉他們的生命」
。
妨礙一個人,使他不能得到基本的人權和公民權利,這樣的的社會結構,必須加以改進。剝奪一個人應該擁有的東西,不論那是物質或是身為一個人的尊嚴,都等於違反了天主所賦予的自由。
現代神學家Alfred McBride說明這個觀念:「有些人攫取了許多土地和地上的產物,而剝奪了其他人生存和實現抱負的機會,這些人就是在進行一種巧妙的偷竊行為。他們犯了不公義的罪。」
新編《天主教教理》概述了政府、企業界和雇主的責任,指出他們有責任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其中有一段,很值得我們這種只知追求物質的先進社會反省:「經濟活動的發展、生產的成長,是為滿足人們的需要。經濟生活不只為了生產的增加、利潤,或權勢的增加,而應首先導向為人服務,為全人,並為全體人類服務。」
第七誡也要求基督徒,以健康的態度對待大自然,而且能擔負起照管大地的責任。
「第七誡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動物、植物及無生物都是天生地為過去、現在和將來人類的公益所準備的。宇宙的動物、植物和礦物資源的使用,不能脫離道德的要求。造物主將無生物及生物的統治權給予人類,並不是絕對的;而是要人關心近人的生活品質,包括為後代著想;這統治權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對待創造物的完整性。」
新編《天主教教理》還說,使動物無故地受罪,或糟蹋牠們的生命,也都違反了第七誡。反之,為動物花費大量金錢,也是不合正義的行為,因為這些金錢應該優先用來救助人的急難
。沒有善盡管理環境的責任、直接或間接地污染水、空氣或其他自然資源,以及亂丟垃圾等行為,也構成了偷竊大自然的罪。
新編《天主教教理》也呼籲教會全體成員,對窮人要特別關心;也鼓勵大家更能獻身於實踐仁愛工作:
「哀矜神工(慈悲工作)是愛德行為,使我們藉以幫助我們的近人在肉身與精神的需要上。指導、勸告、安慰和鼓勵是精神的慈悲,一如寬恕和忍耐。身體的慈悲工作,特別在於給飢者以食、無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與坐牢者、埋葬死者。在這些行為中施捨給窮人,是兄弟友愛的一種主要的見証,也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
結 論
第七誡的基本精神在於尊重人的自由,並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尊重他人時,我們也尊重屬於他的一切。第七誡教導我們,不義地拿走或使用別人的財物,是不對的行為。這誡命也教導我們,要努力建立一個更公平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所有的人都能對生活的基本需求提出所有權,因為那本來就應當是他們的。
聖大額我略寫道:「當我們給與貧窮者必需的物品,我們不是施予他們我個人的慷慨,我們是還給他們原來是他們的東西。與其說我們完成一項愛德的行為,不如說實行正義的行為
」
。這個誡命要求我們以仁愛之心來使用這世界的財物,也讓世上的物質用於為天主及為世人的服務。
- Carl J. Middleton, Jr. and Robert P. Craig, Teaching the Ten Commandments Today (West
Mystic, Conn.: 23rd Publications, 1977), pg.150.
- 同上,pg.152-153.
- 新編《天主教教理》2446。
- Alfred McBride, The Ten Commandments:Sounds of Love from Sinai (Cincinnati, OH.: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90), pg.98.
- 新編《天主教教理》2426。
- 同上,2415。
- 同上,2418。
- Michael Pennock, Being Catholic: Believing, Living, Praying (Notre Dame, IN.:Ave Maria
Press, 1994) pg.169.
- 新編《天主教教理》2447。
- 同上,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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