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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誡:不可殺人

對象:成人

主旨:與學員一齊看教會在第五誡上的教導,了解如何維護人的神聖生命

時間:60分鐘

設計者:彭育申修女

會前準備:一件教理傳授人珍惜的東西,字卡、磁鐵、海報紙、筆

歡迎及會前禱

引起興趣 (8分鐘)

珍惜的物品

  教理傳授人與學員分享一件自己非常珍惜的擁有物,解釋這東西的來源,以及自己如何保存這件物品(若可能,把這樣東西拿給學員看)。教理傳授人問學員:在你所擁有一切東西中,若選出你最珍惜的一件,那會是什麼?這東西來自那裡?你如何保存這東西?教理傳授人先請學員作一對一分享,之後,邀請兩三位學員上台與全體分享。教理傳授人就大家的分享作歸納與總結:當一樣東西對我們來說是很寶貴時,我們會珍惜它,我們會善加保管它,把它帶在身上,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把它陳列在醒目的地方…。

發揮主題 (20分鐘)

        珍惜擁有神聖生命的人   想想看,如果我們是這麼地珍惜一件沒有生命的東西,那麼我們更該如何珍惜一位有生命的人?人的尊貴不是世上任何寶物能相比的,因為人擁有生命。教會向我們指出,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人的生命來自天主(2258)。

天主,生命的主人

  生命既然來自天主,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人、是生命的主宰。世上每一個人,從他生命的開始到終結,都與創造並賜予他生命的主,保持著特殊的關係。所以,在任何情況下,沒有人能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2258)在天主頒佈的誡命中,第五誡向我們作了明確的規定:不可殺人(出20:13)。

合法的自衛

  生命既然是神聖的,人要保護生命,保護自己的生命,也保護他人的生命。教 會向我們指出,愛自己是倫理的基本原則;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 是合理的。在人應保衛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生命的原則下,當別人攻擊自己時,為了自衛,採用適度而非大於實際需要的方法抗拒暴力,是合法且許可的。(2263、2264)

  在這個原則下,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家庭或國家公益的人,合法的自衛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責任(2265)。他們必須維護社會的公益,並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對此,教會傳統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依照罪行的嚴重性,採用適當的刑罰,而在極端嚴重情況下,並不排除死刑的運用。刑罰有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的效果,也有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的效果。當刑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還有贖罪的價值。刑罰可幫助罪犯改過遷善,有治療的價值。(2265、2266)

  掌權者為自己負責保衛的城市,也有以武力擊退進攻者的權利(2266)。不過,如果不流血的方法已足夠對抗侵犯者而衛護人們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個人安全,掌權者就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2267)

謀殺--嚴重的罪行

  第五誡禁止直接和蓄意謀殺人命。殺人者以及那些自願同謀殺人者的罪行是嚴重的。殺害嬰兒、兄弟姐妹、父母和配偶尤其是特別嚴重的罪行,因為這些罪行破壞人性親情自然的聯繫。為了優生和公共衛生,即使是出於政府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謀殺成為正當的。(2268)

間接殺人

  第五誡禁止間接 地殺 害人命,也就是任何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道德律也禁止在沒有重大理由下,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教會指出,人類社會若坐視造成大量死亡的飢荒,而不設法加以補救,是可恥的不義和嚴重的過錯。而意外殺人,雖然在倫理上不能歸咎於當事人,但是,若沒有相當的理由,即使當事人沒有殺人的意圖.由於採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動,他不能沒有嚴重的過錯。(2269)

人工墮胎

  任何一個公民社會以及這公民社會的立法,有它基本的構成因素,那就是,在這個公民社會裡的每一個無辜的人,都有他個人生命不受剝奪的權利。這人權不取決於個人,不取決於父母,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人權是屬於人的本性,是從天主創造人的時刻起,就屬於人。在受孕之始,生命已經存在,胚胎應被視為一個人。所以,自受孕至死亡,每一個人所擁有的生命的權利是不可被剝奪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保護,應該受到照顧和治療。(2273、2274)

  因此,在生命的維護上,教會向我們指出,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地受到尊重和保護(2270)。自第一世紀,教會就認定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由妊娠之初,生命就應受到極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2271)

胚胎培養

  培養人的胚胎,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2275)。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違反人的位格尊嚴(personal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人的完整性(integrity)和人的獨一無二及不可重複的身分。(2275)

安樂死

  有病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要受到特殊的尊 重。(2276) 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以直接的安樂死,也就是以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結束殘障者、 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不論動機或方法,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安樂死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 ,也是對造物主,天主,的失敬,是一樁謀殺的行為。(2277)

  停止昂貴、危險、非常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醫療措施,是拒絕「過度堅持的治療 」(over-zealous treatment),能是合法的。作如此的拒絕,並不是願意造成死亡,而是接受 不能阻止的死亡。如果病人尚有能力,病人本人應作此決定,否則應有合法的代理人,以尊重 病人的合理願望及合法利益,作此決定。(2278)

安寧照顧

  即使死亡已迫在眉睫,家屬或醫護人員也不能合法地中止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如果 不是以死亡為目標或方法,而只是視死亡為預料中或不可避免的事,或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 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尊嚴。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 應該得到 支持。(2279)

自殺

  每一個人在賜予他生命的天主台前,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 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上主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存生命。天主把生 命委託給我們,我們不是生命的所有人,只是生命的管理員。我們無權處置生命。(2280)

  自殺 違反人性願意保存並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一個人對自己應有的愛德 ,自殺也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斷絕一個人與自己的家庭、國家和社會本有的關 係,也斷絕一個人對這些團體本應負起的責任。自殺違反一個人對天主應有的愛(2281)。故意協 助他人自殺,違反道德律(2282)。

  嚴重的心理錯亂、憂慮或對考驗、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懼,這些因素的存在,皆可減輕自 殺者的責任(2282)。我們不需對一位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天主能運用唯有祂知道 的方法,給於自殺者懺悔與得救的機會。教會要為自殺者祈禱。(2283)

立壞榜樣

  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能傷害美德與人格,甚至於導致因受壞榜樣影響 而作惡人的人在屬靈上的死亡。立壞榜樣是嚴重的罪過,尤其是當一個人以行動或失職,誘 使他人犯下重大罪過時。(2284)耶穌也曾詛咒過立壞榜樣的人:「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 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沈在海的深處更好」。(瑪18:6)

  所有制定法律或社會制度,使之導致道德的墮落、宗教生活的腐敗、使基督徒操守變得困難 ,甚至實際上成為不可能的掌權者,或那些制定欺騙條例的企業首腦、招致學生憤慨的老師、操 縱公眾輿論,使群眾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都是負有壞榜樣罪責的人。(2286)

重視健康

  生命和身體健康 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我們應該小心照料,同時也顧及他人的需要和公共福利。不過,我們應避免把身體的健美和體育的成就當作偶像來崇拜。(2289)

  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如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2290)。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都遭受嚴重的損害。除非在嚴格治療的指定下,是一嚴重的過錯。教會指明,私造和販賣毒品是可恥的行為。(2291)

科學研究

  在個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進行的科學實驗,不論是醫學,或者是心理學的,可促進疾病治療和 公共衛生的進步(2292)。但是,以人為對象的科學研究,若在本質上違反人的尊嚴和道德法律,也 就是使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靈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稱的或可避免的危險,即使已取得接 受研究者的同意,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2295)

器官移植

  器官的移植若沒有取得捐贈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器官捐贈者,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則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能是一個功德。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2296)

尊重身體的完整

  誘拐綁架、擄人作人質,或製造傷亡,是一種製造恐怖的手段,為受害者帶來威脅與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並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對身體和精神施暴,迫使人質招供、為懲罰罪犯、使異己份子懼怕、為發洩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違反人性和人格尊嚴的。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圍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都違反道德律。(2297)

尊重亡者

  教會指出,對臨終者,我們應該給予關注和照顧,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度過人生最後的時刻。親人要以祈禱幫助臨終者,並使病人在適當的時刻領受聖事,為會見天主作準備。(2299)

  埋葬死者 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也是對天主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亡者的遺體應受尊敬。(2300) 為了法律的調查,或為了科學的研究,屍體的解剖,在道德上是能夠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是合法的,且能是一個功績。教會准許火葬。(2301)

維護和平

  主耶穌當提到「不可殺人」的誡命時,更進一步地要求我們應時時保持內心的和平:你們一向聽過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姐妹發怒,就要受裁判;誰向自己的弟兄姐妹說;「傻子」,就要受議會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煉獄的罰(瑪5:21-22)。耶穌譴責殺人的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2302)

  憤怒 是復仇的願望。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是不許可的;但是,為了糾正惡習,並為了維護正義,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如果憤怒的程度,致使一個人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如此的行為,嚴重地違反愛德。耶穌對我們說;「凡向自己弟兄姐妹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2)(2302)

  故意的仇恨 違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耶穌不是如此地教導我們:「我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在天之父的子女……」(5:44-45)。(2303)

  尊重人性生命及這生命的成長有賴和平的維護。人與人之間自由的交流、對民族和個人尊嚴的尊重、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以及人與人之間兄弟姐妹情誼的建設,都有助和平的維護。耶穌說: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5:90)。耶穌以在十字架上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誅滅了仇恨」(弗2:16)。(2305)

避免戰爭

  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2307)。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都應為避免戰爭 而努力。然而,當戰爭危機出現時,沒有管轄權或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在用盡一切和平方法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2308)。

  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應同時兼具以下條件:

  1.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
  2. 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皆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3.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
  4. 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更大的惡。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2309)

  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國防」的職責(2301)。基於良心的動機,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2311)。而一個政府也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人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2311) 任何戰爭,當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2314)

  儲備武器,不能保證和平。許多時候,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反而增加戰爭危險。政府為追求新武器的擁有,花費龐大資源,阻礙為貧困國民提供援助,延遲民族的發展。(2315) 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共福祉。政府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

融入生活  (20分鐘)

信仰實踐

  在今天聚會開始時,我們提到人的生命來自天主,是神聖的。從黑板上貼出的字卡,我們看見天主藉著教會,教導我們如何珍惜並保護這神聖的生命--我們自己的生命,以及別人的生命。在所提到的許多保護生命應注意的事項中,你認為那些是你本人或我們的政府與社會應更加努力維護的?你自己可以作的努力是什麼?請大家聚成4-6人小組,討論及分享以上的問題,並把討論和分享的結果製成海報;12分鐘後,請派一位小組代表,上台展示海報,並作報告。

複習結論 (10分鐘)

先請每一位學員上台取下一張字卡,然後,大家圍成圓圈,就自己所選的字卡事項,作生命維護的自發性祈禱。(如:選擇「憤怒」字卡的學員可說:上主當與別人起衝突時,請你幫助平息我們心中的憤怒,並幫助我們能在心平氣和時,與當事者溝通,共同尋求和平之道。阿門。)最後,一齊誦唸天主經,結束今天的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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