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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天主教的社會訓導

解釋訓導文件之二
13.教宗若望二十三:《和平於世》通諭(1963)

13.教宗若望二十三:《和平於世》通諭(1963)

  致善意人士的和平訊息

  教會這篇和平講辭針對的是一個多元世界,其中工人、婦女和國際團體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和平於世》通諭是為了和平的問題而撰寫的。這是一位教宗首次向主教、教友和所有善心人士共同發表的通諭。在肯定了天主教訓導的基本觀點之餘,此通諭還能使任何宗教信仰人士比較容易閱讀。

   文獻分五個主要部分:1.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詳細論述了每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2.個人與公共權力之間的關係;3.國家間的關係;4.世界共同體中,人與政治社會的關係;5.牧人的告誡。

  教會的訓導必須考慮我們所處時代的三個特徵:工人階級造成的新影響;婦女在社會中的新角色;國家獨立的訴求。

  自《新事》通諭發表以來,工人經歷了一段漫長的道路。至今,他們希望分享社會的經濟和文化成果。
  我們這個時代具有三種特徵:第一,工人階級在經濟及公共事務方面已逐漸贏得地位,他們集中力量爭取社會及經濟方面的權利,而後再爭取政治方面的權利,最後則在教育文化上爭取權利。所以,今日各國的工人,都拒絕被視為缺乏理智和意志而任人驅策役使的對象,他們要求在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領域,都被看待為人。

  婦女們更加意識到自己的尊嚴及其在社會中的角色。
  第二,今日婦女參政已成為明顯的事實,這一進展似乎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中較為迅速。至於在其他傳統或其他文化的民族中,進展速度雖然緩慢,但幅度廣大。婦女對人性尊嚴的意識日漸增高,因此,她們己不能忍耐被視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會中取得相稱其人性尊嚴的權利和職位。

  所有的國家都渴望獨立,誰都不能再接受屬從於其它國家或少數集團的觀點。
  最後,在當代世界中,社會組織或政治組織方面部產生重大的變化。因為各民族或己爭取到,或繼續在爭取自由,建立自己的國家。在不久的將來,己不再有統治他人的民族,或受人統治的民族。

  目前,全球人民部已成為或即將成為獨立自主國家的國民,不再有人甘願受異族的統治。大多數人民已將歷經幾個世紀的自卑感消除殆盡,在有些國家中由於經濟、社會、性別、或政治上的特殊地位而產生的優越感也逐漸減弱且趨於根絕。

  教宗若望二十三在通諭的第一部分宣稱,如果人們逐漸認清自身的權利以及義務,人們就會和平地應付這些新的形勢。

  人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相互關係是教宗訓示的重點,他不作任何特權或片面的申訴,只強調人人都應承擔責任。
  當今有一種觀念已廣泛地被人接受:即在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因此,至少在理論上人都視種族歧視為不合理,這一點十分重要,是建立人類社會(如我們所提出的那種社會)的里程碑。一個人能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也必須意識到自己相對的義務,所以,一個人如有某種權利,必然自覺有義務要求運用這權利,以表示他的人格尊嚴,而他人也有義務承認並尊重此種權利。

  人類社會的關係一旦置於權利和義務間,人便會意識到精神價值,而明白真理、正義、友愛和自由等的價值,同時也意識到自己是這個價值社會的一分子,不僅如此,人還會進一步認識天主是具有位格並超出人類以上的天主,而將自己與天主之間的關係,視作內心生活以及與他人共處的社會生活的基礎。


  在討論了需要有一個足以應付全球性之困難的普世性權威之後,教宗承認1945年成立的聯合國所發揮的有益作用。聯合國最為重要的成就之一是在1948年12月10日發表了《普世人權》宣言。教宗雖有所保留,還是承認由這宣言所獲得的重要的進步,與教會所追求的某些目標,不謀而合。
  我們完全注意到,宣言中若干要點雖未如人意,而引起異議和保留的意見。但無疑地此宣言已朝著建立世界性的政治、法制機構的方向邁進了一步。因為宣言鄭重地承認,凡人都有人格尊嚴,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探求真理、遵循倫理法則、履行公道正義、要求合乎人道的生活條件,以及其他一切與此相關的權利。

  教會希望聯合國更能勝任其所表明的那些任務,為了人類大家庭的進步,教會會給予支持。
  所以,我們深切希望聯合國能逐漸改善它的組織,充實它的媒體,以適應其廣大而崇高的職責。希望不久的將來,聯合國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人權,此處所謂的人權是出自人性的尊嚴的,所以是普遍性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不容剝奪的。今日各國人民逐漸參與政治,對世界性的問題也更加關心,並逐漸感到,自己是人類大家庭中一個活生生的成員。

  基督信徒急需參加使全體人民得以進步的社會活動,但若只有信仰而沒有科學陪伴是不夠的。
  為使正確的倫理法則及基督的精神浸入每一地區的文化,教友不能只具信德之光和推進公益之熱忱,而應進入各社會機構,並在其內部產生有效的影響。

  鑒於我介。這時代的文化特徵是科技的顯著進步,因此,人如果缺乏科學知識或技術的專長等,就無法進入公共事務的機構作實際而具影響力的貢獻。

  但是人類的真正進步,單靠科學技術也是不夠的,還需要專業性的和精神上的能力。
  然而,上述所有的科學、技術和實際經驗等,雖然重要,但卻不足以便人日常生活的相互關係成為十全的合乎人性的關係。真正合乎人性的關係應當以真理為基礎,正義為規範、互愛為動力、自由為環境。

  如果人確實想要達到這一目標,就應審慎地做到下列幾點:第一,在工作上遵守每一工作範疇固有的法規,及運用其特殊的方法;第二,行為合乎倫理法則,即妥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服務;第三,視工作順應天主救人的意旨和誡命,和天主的造化工程合作,對天主在歷史過程中的計劃的一種貢獻。也就是說,人應在其良心的深處感覺到,他的現世的生活,是科學、技術、職務以及至高無上的精神價值的總和。


  通諭詳細地研究了天主教徒與非天主教徒在社會事務中合作問題。根據通諭所提出的自然法則,天主教徒蒙召與其他善良的人民一起發展合作。
  我們所陳述的原則都是根據人性的要求,而大部分是出自自然規律的範圍。所以,為實行上述原則,天主教教友在許多場合勢必與和宗座分離的基督教教友,或其他不信基督但藉著理性的光明而善守自然倫理者共同合作。在這種情況下,教友固然應該謹慎持重,萬不可使宗教與道德原則的完整性受到任何損害。但同時需要表現自己對旁人的意見也願虛心考慮,而且大公無私。在一切有益的事情上都願與人坦誠合作。

  任何人都「永遠不要把錯誤與犯錯誤的人混為一談」,而且要分清什麼是錯誤的哲學理論與由此發展出的各種社會運動。有時,這樣的運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可令人接受的。教宗陳述了天主教徒所應遵循的法則,大家應是願意在多元化的社會中與他人進行合作的人。
  因此,在實現具體事務時,過去被視為毫無裨益或不合時宜的某種接觸或會唔,而今卻有它實際的作用,對未來也會有益的,至於審斷時機是否已經來臨,並決定聯系工作的方式及其幅度,是否能在經濟、社會、文化、政治事務上使全人類獲得益處。這些問題便有賴明智之德,因為明智乃是個人和社會的道德生活的指路明燈。至於那些教友可以裁決這類問題,則尤其是在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同時對該問題的資料具有專門知識者,只要他們尊重自然法,又擁護天主教社會學,並服從教會榷威即可。我們不可忘記,教會不僅有維擁道德標準和宗教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必須裁決如何於具體事件上實施這些原則時,教會對屬下教友,亦得運用其權力,即使該具體事件是純粹的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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