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训导文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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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宗若望二十叁:《和平於世》通谕(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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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宗若望二十叁:《和平於世》通谕(1963)
致善意人士的和平讯息
教会这篇和平讲辞针对的是一个多元世界,其中工人、妇女和国际团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和平於世》通谕是为了和平的问题而撰写的。这是一位教宗首次向主教、教友和所有善心人士共同发表的通谕。在肯定了天主教训导的基本观点之馀,此通谕还能使任何宗教信仰人士比较容易阅读。
文献分五个主要部分: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详细论述了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个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3.国家间的关系;4.世界共同体中,人与政治社会的关系;5.牧人的告诫。
教会的训导必须考虑我们所处时代的叁个特征:工人阶级造成的新影响;妇女在社会中的新角色;国家独立的诉求。
自《新事》通谕案表以来,工人经历了一段漫长的道路。至今,他们希望分享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成果。
我们这个时代具有叁种特徵:第一,工人阶级在经济及公共事务方面已逐渐赢得地位,他们集中力量争取社会及经济方面的权利,而使再争取政治方面的权利,最後则在教育文化上争取权利。所以,今日各国的工人,都拒绝被视为缺乏理智和意志而任人驱策役使的对象,他们要求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都被看待为人。
妇女们更加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角色。
第二,今日妇女参政已成为明显的事实,这一进展似乎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中较为迅速。至於在其他传统或其他文化的民族中,进展速度虽然缓慢,但幅度广大。妇女对人性尊严的意识日渐增高,因此,她们己不能忍耐被视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会中取得相称其人性尊严的权利和职位。
所有的国家都渴望独立,谁都不能再接受属从於其它国家或少数集团的观点。
最後,在当代世界中,社会组织或政治组织方面部产生重大的变化。因为各民族或己争取到,或继续在争取自由,建立自己的国家。在不久的将来,己不再有统治他人的民族,或受人统治的民族。
目前,全球人民部已成为或即将成为独立自主国家的国民,不再有人甘愿受异族的统治。大多数人民已将历经几个世纪的自卑感消除殆尽,在有些国家中由於经济、社会、性别、或政治上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优越感也逐渐减弱且趋於根绝。
教宗若望二十叁在通谕的第一部分宣称,如果人们逐渐认清自身的权利以及义务,人们就会和平地应付这些新的形势。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教宗训示的重点,他不作任何特权或片面的申诉,只强调人人都应承担责任。
当今有一种观念已广泛地被人接受:即在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因此,至少在理论上人都视种族歧视为不合理,这一点十分重要,是建立人类社会(如我们所提出的那种社会)的里程碑。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意识到自己相对的义务,所以,一个人如有某种权利,必然自觉有义务要求运用这权利,以表示他的人格尊严,而他人也有义务承认并尊重此种权利。
人类社会的关系一旦置於权利和义务间,人便会意识到精神价值,而明白真理、正义、友爱和自由等的价值,同时也意识到自己是这个价值社会的一分子,不仅如此,人还会进一步认识天主是具有位格并超出人类以上的天主,而将自己与天主之间的关系,视作内心生活以及与他人共处的社会生活的基础。
在讨论了需要有一个足以应付全球性之困难的普世性权威之後,教宗承认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所发挥的有益作用。联合国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是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了《普世人权》宣言。教宗虽有所保留,还是承认由这宣言所获得的重要的进步,与教会所追求的某些目标,不谋而合。
我们完全注意到,宣言中若干要点虽未如人意,而引起异议和保留的意见。但无疑地此宣言已朝着建立世界性的政治、法制机构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因为宣言郑重地承认,凡人都有人格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探求真理、遵循伦理法则、履行公道正义、要求合乎人道的生活条件,以及其他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
教会希望联合国更能胜任其所表明的那些任务,为了人类大家庭的进步,教会会给予支持。
所以,我们深切希望联合国能逐渐改善它的组织,充实它的媒体,以适应其广大而崇高的职责。希望不久的将来,联合国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权,此处所谓的人权是出自人性的尊严的,所以是普遍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容剥夺的。今日各国人民逐渐参与政治,对世界性的问题也更加关心,并逐渐感到,自己是人类大家庭中一个活生生的成员。
基督信徒急需参加使全体人民得以进步的社会活动,但若只有信仰而没有科学陪伴是不够的。
为使正确的伦理法则及基督的精神浸入每一地区的文化,教友不能只具信德之光和推进公益之热忱,而应进入各社会机构,并在其内部产生有效的影响。
鉴於我介。这时代的文化特征是科技的显着进步,因此,人如果缺乏科学知识或技术的专长等,就无法进入公共事务的机构作实际而具影响力的贡献。
但是人类的真正进步,单靠科学技术也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性的和精神上的能力。
然而,上述所有的科学、技术和实际经验等,虽然重要,但却不足以便人日常生活的相互关系成为十全的合乎人性的关系。真正合乎人性的关系应当以真理为基础,正义为规 、互爱为动力、自由为环境。
如果人确实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应审慎地做到下列几点:第一,在工作上遵守每一工作 畴固有的法规,及运用其特殊的方法;第二,行为合乎伦理法则,即妥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服务;第叁,视工作顺应天主救人的意旨和诫命,和天主的造化工程合作,对天主在历史过程中的计划的一种贡献。也就是说,人应在其良心的深处感觉到,他的现世的生活,是科学、技术、职务以及至高无上的精神价值的总和。
通谕详细地研究了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在社会事务中合作问题。根据通谕所提出的自然法则,天主教徒蒙召与其他善良的人民一起发展合作。
我们所陈述的原则都是根据人性的要求,而大部分是出自自然规律的 围。所以,为实行上述原则,天主教教友在许多场合势,必与和宗座分离的基督教教友,或其他不信基督但藉着理性的光明而善守自然伦理者共同合作。在这种情况下,教友固然应该谨慎持重,万不可使宗教与道德原则的完整性受到任何损害。但同时需要表现自己对旁人的意见也愿虚心考虑,而且大公无私。在一切有益的事情上都愿与人坦诚合作。
任何人都「永远不要把错误与犯错误的人混为一谈」,而且要分清什么是错误的哲学理论与由此发展出的各种社会运动。有时,这样的运动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可令人接受的。教宗陈述了天主教徒所应遵循的法则,大家应是愿意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与他人进行合作的人。
因此,在实现具体事务时,过去被视为毫无裨益或不合时宜的某种接触或会唔,而今却有它实际的作用,对未来也会有益的,至於审断时机是否已经来临,并决定联系工作的方式及其幅度,是否能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事务上使全人类获得益处。这些问题便有赖明智之德,因为明智乃是个人和社会的道德生活的指路明灯。至於那些教友可以裁决这类问题,则尤其是在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同时对该问题的资料具有专门知识者,只要他们尊重自然法,又拥护天主教社会学,并服从教会榷威即可。我们不可忘记,教会不仅有维拥道德标准和宗教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必须裁决如何於具体事件上实施这些原则时,教会对属下教友,亦得运用其权力,即使该具体事件是纯粹的俗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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