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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非法有效"的一些具體問題
    

  
  
尊敬的華語節目部各位神長與主內的兄弟姊妹:願你們身體安康喜樂!
  我是一位大陸地下教會教友,在此向你們請教有關"非法有效"的一些具體問題。希望給我們明確的回答。
  1 有些人權欲薰心,竊居主教職位,一切聽從愛國會,想方設法討好愛國會,與愛國會共謀控制教會,破壞福傳,實屬披著宗教外衣的官僚混混。這種主教主禮的彌撒聖體有效嗎?

  2 有些人居然與教廷對抗,非法祝聖主教,被法典1382條所自科絕罰,且心根本就不放在福傳事業上,這種主教主禮的彌撒聖體有效嗎?

  3 有些主教、神父甚至喪盡天良,竟然帶著宗教局和公安局的人去抓地下教會神父和教友,這種主教、神父主禮的彌撒聖體有效嗎?

  4 被法典1382條所自科絕罰的主教、神父連教友的資格都沒有,最多相當於外教人(外教人不一定有罪),如果他們的彌撒聖體有效,那麼我們普通教友豈不是也可以做彌撒,且聖體也有效?

  這封信的作者,向我們提出四個問題,前面三個問題旨在懷疑聖事的效驗,懷疑的原因是施行聖事的人的人品及行為的不稱職或不合法。最後一個問題是反詰。如果說以上三類人施行的聖事是有效的話話,"那麼我們普通教友豈不是也可以做彌撒,且聖體也有效?"

  我們撇開這最後一個問題,不去評論它。單就前面三個問題來說,我覺得那位作者的真正難處是在於不懂得天主教傳統神學上所講授的聖事"事效性"。 這不能說是他的無知,因為一般要理問答上的確沒有談到這端道理,而且今天的的神學家們也一般不再應用聖事"事效性"的說法。但是,在教會的牧靈實施上,這端道理的實質,依然被視為教會的信德道理。為說明這點,我先援引特倫多大公會議的一條典章,然後在抄錄神學家韓大輝神父對這條典章所作出的注解。
  特倫多大公會議的典章是:

  誰若說,藉新約聖事,由於聖事本身之行為並不賦予人聖寵,只是供應人對天主預許的信心,以獲得聖寵,應受絕罰。

  韓大輝神父注釋說:

  這裡,我們見到教會為維持傳統信仰對聖事客觀的效能的看法,採用了幾個名詞。我們列出三組最重要的并加以解釋,即:一、聖事蘊藏和賦予聖寵,二、由於行為,或事效性,三、沒有障礙的人。

  和我們直接有關的,是韓大輝神父提出的第二組名詞。我們把他對這組的注解節錄在下:
依諾森三世曾經在巴黎讀書,他也將聖事事效性應用在感恩祭的施行人上。他說:

  在基督身體的聖事上,司鐸不論是好是壞,其所完成的,並不因此而增多或減少。因為這並非是基於司鐸本身,而是基於創造者之聖言而實現的。故此,司鐸的腐敗,並不阻礙聖事的效能。就如醫生的軟弱並不毀壞醫藥的德能。不論執行者之行為是如何不潔,但"所做之行為"仍是潔淨的。

  韓大輝神父認為,"特倫多大公會議是針對新教徒的異端,力主只要聖事有效地舉行就能直接地產生恩寵。"因此,他結論說:

  就消極意義而論,聖事事效性是指聖事恩寵的效能,與聖事施行者的倫理操守無關,聖事仍能賦予沒有障礙的領受者恩寵。就積極意義而論,聖事恩寵的賦予是基於在教會所舉行的有效聖事儀式。
      (韓大輝,《與基督有約》300-303頁)

  我們感謝來信作者,向我們表示他的迷惑。我們認為,他在具體問題上的懷疑的根源,是在於缺少教義上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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