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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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理》講解天主十誡第四誡,說這條誡命不但命令我們孝敬父母,也要求我們尊敬在社會中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從天主手中接受了權力的人,又說,這條誡命也規定在社會中執行權力和服從權力的人的各自當盡的義務。
2234 天主十誡第四誡不但命令我們孝敬父母,也要求我們尊敬在社會中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從天主手中接受了權力的人。同時它也規定執行權力的人及其所服務的人民的責任。
在社會中執行權力的,是政府﹔服從權力的,是國民。今天,我們介紹政府和國民的各自本分。
政府的責任
政府的權力有其限制。
2235 接受了權力的人要把權力當作一種服務來執行。耶穌說過︰「誰若愿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
權力的執行在道義上有三方面的限制,那就是︰一、從權力所由來的天主方面的限制,二、從權力本身的合理性方面的限制,以及三、從權力的特有對象方面的限制。沒有人有權命令或制定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法的事。
政府的法令應該符合正確的價值次第。
2236 權力的執行應該符合正確的價值次第,其目的是在使所有的人都能實踐他們的自由和責任。做首長的要用他們明智來推行公義,要顧到每一個人的各自需要和彼此合作,要促進和諧與和平。他們要小心,不可讓他們所立定的法令導致私人與團體之間的權益沖突。
政權的執行不可違背人的基本權利
2237 政府有責任尊重人的基本人權。要藉著人道來促進公義,要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特別是家庭和窮人們的權利。
政治權利可以也應該依照公共福利的要求給予享有國民身份的人。沒有正常和充分的理由,政府不可予以取消。政治權利的施行要以國家及全體人類的利益為目的。
國民的責任
談到國民的本分,《天主教教理》首先提出一條大原則。聖保祿宗徒說過︰「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既然所有權力都來自天主,既然天主是一切權力的最終根源,我們作基督信徒的便應該率先服從合法政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上司命令的盲目服從,政府的措施如果與個人的人性尊嚴和社會的公共福利有所抵觸,作國民的包括基督信徒在內,都有權利,有時甚至有義務提出抗議。
2238 在屬下的應該視他們的上司為天主的代表,因為上司的權力是天主賜給的。聖伯多祿曾教訓我們說︰「你們要為天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你們要作自由的人,卻不可作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作天主的僕人」。然而國民對政府的忠誠合作并不抹煞他們有權利,有時甚至有義務,對他們看來有害于人的尊嚴和團體的福利的事提出抗議。
原則聲明了以后,《天主教教理》便進一步解釋國民應該抱怎樣態度來支持政府,又以怎樣的具體行動對國家作出貢獻。
2239 國民有義務支持政府。他們應該憑著真理、正義、團結和自由的精神,為了社會的公共福利對國家作出貢獻。知恩心和愛德要求他們愛國,要求他們為國家服務。為了服從合法的政權并促進社會的公共福利,他們應該盡好他們在政治團體中所負的職分。
國民有納稅、投票和保衛國家的義務。
2240 為了服從政府并對社會的公共福利負責,國民必須納稅、行使選舉權和保衛國家。這是他們道義上應盡的責任。聖保祿宗徒這樣講解國民的義務說︰「凡人應得的,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聖保祿宗徒更勸告我們要為眾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人祈禱和謝恩,說這是「為叫我們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庄,度寧靜平安的生活。」一位不知名的天主教作者說的好︰「基督信徒住在自己的國家里,好像旅客﹔他們以公民的身份參與社會的公共生活,卻又像外國人似的,對它保留相當的距離,他們遵守在這社會中的現行法律,但是他們的行為卻表現得比法律更好。天主派給他們的地位如此高貴,是不容他們擅自放棄的。」
在移民現象特別普遍的今日,《天主教教理》不免要談到各國政府對外來移民應抱的態度。
2241 比較富裕的國家應該盡其可能接納前來尋求在他們本國得不到的安全和生活必需的外方人。各國政府都應該尊重自然法。自然法要求地主國接納并保護這樣外來的客人。各國政府為了維持其所治理的社會的公共福利,可以對移民權利的執行附加幾項合法的條件,特別是規定移民對接納他們的國家所應盡的義務。移民應該尊重地主國的物質和精神遺產,應該遵守它的法律,分擔它的負擔。
《天主教教理》提出兩個特殊問題。一個關于「拒絕服從」︰
2242 基于良心的要求,國民不可以服從與倫理,與基本人權,以及與基督福音相抵觸的政府法令。若政府的法令反對良心的要求,我們所以要拒絕服從它,則是在于事奉天主與事奉政權之間的區分上。耶穌說過︰「凱撒的,就應該歸還給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給天主」。
宗徒們也說︰「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
另一個問題關于「抗拒政權」。
一個政府濫用權利來壓迫國民。在這種情況下,國民對政府所命令在客觀上有益于社會公共福利的事仍須服從﹔但是他們可以為了保護本人和同胞們的利益,在不越出倫理和福音所容許的範圍內,對政府的濫用權利作出抗拒。
那麼,國民可否以武裝抵抗政府的壓迫呢?《 天主教教理》的回答是︰
2243 除非具備以下五項條件,國民對政府壓迫的武裝抵抗是不合法的。那五項條件是︰一、是確實、嚴重、持久的侵犯基本人權,二、已經盡了其他所有方法,三、不致造成更惡劣的混亂情況,四、有一點可靠的成功希望,五、依照情理是在也看不出別的更合宜的解決辦法了。
政府與教會
政府和教會是兩個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這是教會的傳統主張。梵二大公會議強調這兩個機構的必須合作。大公會議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上說︰「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團體的同一聖召而服務。二者依照時間和空間的局勢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為公共福利服務。」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則關心政府與教會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他的《一百周年》通諭寫在東歐政權變化之後。在這道通諭中,他固然指出共產主義與基督信仰的不相融合,卻并不認為西歐的民主政體能代表天主教會的社會訓導。他針對西歐的民主政體說︰「教會不能贊許那些狹窄統治集團的存在,它們篡奪國家大權以遂其私利,或藉以貫徹其意識形態。」教宗認為政府與教會所以會發生沖突,是由於二者對於人及其使命有不同的看法。
《天主教教理》依據大公會議和教宗的訓導,分三條討論「政府與教會」這個問題。第一條講政府與教會的異同。所有機構,不論是政府或是教會,都有其對人及人的使命的一套看法。這是它們思想行為標准的根源。但是教會接受了天主的啟示,認識真理,承認天主是人的起源和歸宿﹔而有的政府拒絕天主的啟示,寧愿乞靈於意識形態,冒昧地把自己視為人和人的命運的絕對主宰。
2244 所有機構都有其對人及人的使命的或說明不說明的一套看法。這是它們藉以判斷是非、品第價值和決定行為動向的標准的根源。雖然在多數社會中政府都知道把人看得比其他事物高一些,只有天主所啟示的宗教才斷然承認天主是人的起源和歸宿。教會邀請各國政府都接受這條真理并奉它為它們的思想與行為的准則。不知道,或者由於不服從天主而不接受上述真理的社會,勢必要在社會本身追求、或者向一種意識形態借用它們思想和行為的依據。這樣它們便不容忍客觀的善惡標准的存在,冒昧地把自己視作人和人的命運的絕對主宰。這樣的例子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第二和第三條陳述教會對「政府與教會」這個問題的立場。第二條重申政府與教會的區別和不可混淆,同時也強調教會的一個特長,那就是︰教會代表并維護社會中每一個成員的超越性。這里所謂的「超越性」,就是上面說過的「天主是人的起源和歸宿」的那條真理。它意味著,每一個人都是天主所創造和拯救的,都有做天主兒女資格和天賦使命。人的意義是超越世俗社會的。
2245 教會有其固有的使命和權限,絕對不能和政治團體混淆。從另一方面說來,教會又是人的超越性的代表和維護者。梵二大公會議說︰「教會尊重并贊助國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責任」。
第三條說出教會代表并維護人的超越性具體措施,那就是當國民的基本人權和靈魂得救受到威脅時,教會也要在政治的事件上發表其判斷。
2246 教會的使命也包括發表其有關倫理問題的判斷。如果為人們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必求時,在政治的事件上,教會亦發表其判斷。教會依照不同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共福利的方法。
內容要點
2247 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
2248 照天主十誡第四誡的解釋,天主愿意,我們在欽崇他在萬有之上之外,更要孝敬我們的父母,以及尊敬所有天主為了我們的好處賦給他們權威來管轄我們的人們。
2249 夫妻的結合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同意。婚姻和家庭的目的是在夫妻的好處,也是在生育和教養子女。
2250 個人、社會與教會的幸福,都與健全的夫婦和家庭生活息息相關。
2251 子女應該對他們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謝、合理的服從和幫助。孝順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
2252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信德、祈禱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負責人。他們有責任,在一切可能範圍內,供應子女精神和物質的需要。
2253 父母應尊重和鼓勵子女們的召叫,他們應提醒自己并教導子女,基督信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隨耶穌。
2254 政府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
2255 國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于社會的建設。
2256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國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
2257 每一個社會都有某種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作為自己判斷及行為的依歸。對人和神的看法,離開了福音的照明,社會就很容易淪為極權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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