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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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殺人。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罰。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兄弟發怒的,就要受裁判」。
這是天主十誡第五誡在舊約和新約聖經中所記載的條文。在聖座信理部1988年頒布的《生命的恩典訓令》里,有一段闡發這條誡命的意義的話,說︰
人的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為生命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造化作用,以後也一直與造物主天主保持特殊的關系。唯有天主是生命自始至終的真正主宰。人在任何情況都不許擅自直接摧毀一個無辜的人的生命。
《天主教教理》分三部分闡述這條誡命。三部分的標題是︰一、尊重人的生命,二、尊重人的尊嚴,以及三、維護和平。
一,尊重人的生命
《天主教教理》提出六點,發揮尊重人的生命的道理。六點都有小標題,是︰「聖經上的見証」,「合法的自衛」,「謀殺」,「墮胎」,「安樂死」,和「自殺」。
聖經上的見証聖經屢次提起殺人的暴力行為。第一次是在講加音和亞伯爾的故事的時候。加音和亞伯爾是人類原祖亞當和厄娃的兩個兒子。加音是哥哥,種田﹔亞伯爾是弟弟,牧羊。加音把田地的出產作祭品獻給天主﹔亞伯爾獻上自己羊群中最肥美而又是首生的羊。天主惠顧了亞伯爾的祭品,卻沒有接納加音的祭品﹔因此加音大怒,竟然動武,殺死了弟弟加音。新編普世教會要理援引這個故事,揭示原祖犯罪遺留人類的惡劣後果,同時說明天主對殺人暴行的厭惡。
2259 聖經在敘述加音殺死亞伯爾的故事中揭示了原罪的惡果。在人類歷史的起始,已經出現,使人成為他的同類的仇敵。天主宣布加音殺害兄弟的罪行的邪惡,說︰「你做了什麼事?聽!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現在是被張開口由你的手中接受了你弟弟的血的地所咒罵的人了」。
聖經敘述天主創造世界和拯救人類的歷史。在這部歷史中有一個基本的觀念,就是盟約。這個觀念主要是指西乃山的盟約,但是創世紀重述創世至梅瑟時代天主救世計划的逐步實現,也借用這個觀念來描述天主與諾厄和亞巴郎的特殊關系。《天主教教理》採用同一觀念, 來表達殺人的暴力行為在救恩史上所產生的反面作用。
2260 天主與人締結的盟約是由兩種喊聲交織而成的。一種叫人珍惜天主賜給的生命的恩典﹔另一種引人去做殺人的暴力行為。「我要追討你們生命的血債。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舊約聖經總是把血視作生命的神聖標記。這樣的教訓在任何時代都是必要的。
舊約聖經中稱天主十誡為「十句話」。這十句話是天主在西乃山與以色列子民締造盟約時所頒布的,其中第五句原來是「不可殺人」。後來梅瑟的法律明確表達它的意義,把它說做︰「不可殺無辜和正義的人」。《天主教教理》從這一句話出發,進一步確定天主十誡第五誡禁止殺人的實在意義。
2261 聖經明確表達第五誡的禁令,說︰ 「不可殺無辜和正義的人」。故意殺害一個無辜的人,是嚴重地違反人性的尊嚴,違反道德,違反造物的天主的聖德。這樣禁止殺人的誡命有一種普遍的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時代任何地點,都必須遵守。
總之,不可殺無辜和正義的人,是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的誡命,但是,對我們基督信徒來說,這條誡命更包括進一步的要求。
2262 在山中聖訓中耶穌重申「不可殺人」的誡命,連帶禁止發怒、憎恨和報仇。此外他更要求他的門徒,被人掌擊了右頰,也把左頰讓人掌擊,并且要求他們愛自己的仇人。耶穌本人在捕去受難時,不但沒有自衛,而且命令伯多祿「把劍收入鞘中」,說︰「父賜給我的杯,我豈能不喝嗎」?
合法的自衛
合法的自衛,在倫理上,是許可的。個人和團體,不但有合法自衛的權利,有時甚至更有嚴重的本分。容許合法的自衛,對第四誡的禁令來說,不是例外。
2263 個人和團體的合法自衛并不違反禁止殺人的誡命。這條誡命禁止的是故意殺無辜的人。聖多瑪斯解釋說︰「從
自衛的行為可能產生兩種效果,一種是保持了自己的生命,另一種是把謀害者殺死了。前者是故意的,後者是不故意的。
合法的自衛是愛護自己的生命。這是一條基本的倫理原則。
2264 愛護自己是一條基本的倫理原則。 因此叫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存權利是合法的行為。誰保衛自己的生命,既使被迫殺死謀害者,不犯殺人的罪。聖多瑪斯說︰「誰在保衛自己的生命時,使用不必要的太強暴的暴力,他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他有節制,采用適當手段保衛節制自己,那麼他的行為是合法的。靈魂的得救并不要求我們放棄合法的自衛行為︰因為我們對自己的生命比對別人的負有更大的保護責任」。
合法是自衛有時能是一種責任。
2265 合法的自衛不但是一種權利,為對別人的生命、家庭和社會的公共福利負有責任的人來說,有時更可能是一種嚴重的本分。
政府施行刑罰,甚至死刑,也是一種合法的自衛。
2266 要保衛社會的公共福利,必須使侵犯社會公共福利的人處在無法侵犯的地步。為此緣故,教會的傳統訓導一向承認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犯罪的人施行適當的刑罰,在極嚴重的案件中,施行死刑也在所不惜。基於同樣的理由,一個國家的執政者有權利使用武力來保護他們負責保衛的國家。
刑罰的首要目標是應付犯罪所造成的混亂。犯人若甘心接受刑罰,他受的刑罰在天主面前也有赦免罪的暫罰的效驗。
此外,刑罰還有保護公共秩序和個人安全的作用。再說刑罰又好比一種藥,要盡可能地用它來改善犯人本人。
但是更好是採用不流血的手段來達到同一目的。
2267 如果不流血的手段足以防止人的生命的被害并保障公共秩序和個人安全,政府要限於使用這樣的手段,因為這樣的手段與公共福利的具體條件更相稱,又更符合人的尊嚴。
謀殺
謀殺是直接和蓄意的殺人,固然不可,間接造成一人的死亡,也是第五誡所禁止的罪行。
2268 天主十誡第五誡禁止直接和故意的殺人行為,犯者有大罪。殺人凶手和自愿參與合作共同做出殺人行為的人,都
犯了聖經上所說的向天喊冤要求報復的大罪。
殺嬰兒、殺兄弟、殺父母、殺配偶是格外嚴重的罪行,因為它們觸犯了天倫。優生或公共衛生上的考慮,即使有政府的支持,也不能使任何殺人行為成為合法的。
2269 天主十誡第五誡禁止進行任何有意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的行動。按照倫理法則,沒有嚴重的理由不可置任何人於致命的危險中,并不可拒絕對處身在危險中的人伸手援助。
人類社會對導致死亡的貧窮情況一味容忍而毫不設法改善,這是令人憤慨的不公正和重大罪過。在貿易中採取高利貸
的手段及造成人類大家庭中兄弟們的飢餓和死亡的商業活動,是間接地殺人。做這種事的人有罪。
不故意的殺人無罪。但是誰若沒有適當的理由,做導致別人死亡的事,雖然并不存心殺人,也不能完全開脫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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