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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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毋殺人」。「毋殺人」是一種消極的說法,積極地說來,天主十誡第五誡的命令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嚴,以及維護和平。《天主教教理》提出六點,發揮尊重人的生命的道理。六點的小標題是︰「聖經上的見証」、「合法的自衛」、「謀殺」、「墮胎」、「安樂死」
和「自殺」。我們已在上次《基督信徒的生活》節目里介紹了前面三點,今天繼續介紹後面三點,那就是︰「墮胎」、「安樂死」和「自殺」。
墮胎
墮胎是今日社會的一個嚴重問題。天主教向來認為人為的墮胎是一種犯罪行為。它主張政府應該立法禁止這種罪行。
《天主教教理》援引梵二大公會議,天主教法典以及聖座信理部的訓令說明教會在這問題上的立場。同時它也涉及兩個有關的問題︰一個關於胎兒期的診斷,另一個關於在人的胚胎動用手術。
教會認為胎兒在受孕之初便應看作是人,便享有包括生命在內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
2270 人的生命自受孕之初便應受到尊重和保護。每一個人在其生存的第一時刻便應讓別人承認其基本人權,其中包括每一個無辜的人對自己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聖經上天主對耶肋米亞先知說︰「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之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
聖詠的作者也對天主這樣說︰「我何時在黑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中造成我的骨骸,你全知道」。教會很早就宣布墮胎為大罪。
2271 教會在第一世紀已經宣布任何人為的墮胎都是倫理上的醜惡,這個訓導以後一直沒有改變。到今天還是這樣。
直接的墮胎行為,那就是說,以殺死胎兒為目的或為手段的墮胎行為,是對倫理法則的一種嚴重違反。十二位宗徒訓誨錄上說︰「不可打胎殺死胎兒,不可摧毀新生嬰孩的生命」。梵二大公會議的《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上也 說︰「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托於人,并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 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
人為的墮胎是重罪。教會不但自己嚴厲禁止,科以絕罰。
2272 對墮胎有效地合作,是一種重罪,犯者受教會的絕罰。天主教法典規定︰「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所謂「自科」,是說犯罪成立,不必經教會宣布,犯人立刻被罰。教會這樣規定并不是要限制天主仁慈的施行范圍,而是要強調所犯的罪的嚴重性,及其對無辜被殺的嬰兒,嬰兒的父母,以及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法賠補的損失。
教會更要求國家立法禁止墮胎罪行。
2273 凡是無辜的人,都有其不可剝奪 的生命權利。這是成立國家和立定法律的基本原則。
聖座信理部1988年頒布的《生命的恩賜》 訓令上說︰
「國家和政府應該承認并尊重人權,人權不來自個別的人,也不來自父母,更不來自政府。人權屬於人的本性,屬於創造人的天主。基本人權中之一是,每一個人從受孕直到死亡所享有的對生命及對身體不受損害的權利」。
《生命的恩賜》訓令上又說︰
「一個國家的法律對部分國民不給予法律應該給予的保護,這個國家便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個國家不盡力保護所有國民的權利,特別是比較軟弱的國民的權利,這個國家破壞了自己立國的基礎。將出生的嬰兒,在受孕之初,便享有生命的權利。為了尊重和保護他的權利,法律應該對故意侵犯者明文規定一定的處罰」。
接著便是兩個有關的問題。第一個關于胎兒期的診斷。
2274 胎兒,從受孕之初,便應看作是人。所以,應該像對待所有的人一樣,盡力保護他的完整,注意他的健康,治療他的疾病。
依《生命的恩賜》訓令的解釋,胎兒期診斷,如果不妨礙對胎兒的生命和完整的尊重,并以救護和治療為其目的,那麼,在倫理上是許可的。但是,如果目的是在決定可否進行墮胎,那便嚴重相反倫理法則,因為診斷是不應該用來判決人死的。
第二個關于在人的胚胎上動用手術。
2275 在尊重胎兒的生命和完整,不給他帶來太大的危險,并且是以治療他,改良他的健康狀況和增進他從死中逃生的機會的條件下,對人的胚胎動手術應該被視為合法的。
制造人的胚胎,目的是為把它存著作為備用的生物材料,這是違反道德的。在遺傳的染色體群上動手術的,有幾種嘗試并沒有治療的作用,而是為用來產生依照性別或別的預定特性而揀選的人。這種做法相反人的尊嚴,破壞人的完整,侵犯每人各自獨有的個性。
安樂死
有關安樂死的施行,《天主教教理》有一條原則︰有病和殘障的人應該有人照顧,盡量使他們度平常人的生活。
2276 生命有缺陷或衰弱了的人特別需要別人的尊重。有病或殘障的人應該有人照顧,盡力扶助他們度平常人的生活。
根據上述原則,不可能用安死術來結束人的生命。
2277 不論其所依據的理由和所採用的手段如何,直接的安死術的效果是在結束殘障,有病或臨終人的生命,這是倫
理上不可接受的事。
這樣說來,進行或不進行一個動作,若就其本身或被人用來是為消除痛苦而造成死亡的,便是一種殺人行為,嚴重地相反人的尊嚴和對造物主天主應有的尊嚴。判斷的錯誤可能出於無心,卻并不改變這殺人行為的性質,所以必須加以譴責,設法避免。至於病人臨終將死,是否仍須繼續為他們治療。《天主教教理》的教導是︰不可以停止為他們治療,但是也不必一定要為他們使用特別貴重和過分冒險的治療方法。
2278 停止進行負擔重的、冒險的、特殊的、或與所期待的結果不成比例的治療手續,是可能許可的。因為在這種情形
下,所拒絕的是一種治療上的倔強蠻幹﹔不是要「求早死」,而是接受不能阻擋死這事實,這樣的決定,若病人有資格和能力,應由病人作主定奪。否則,則由具有合法權利者,在不違反病人的合理意愿和合法權利的條件下,代替決定。
2279 病人雖然臨終將死,也不可停止 給他通常應給病人的治療。用止痛藥物來減輕臨終者的痛苦,即使冒縮短其生命的危險,只要不以死為目的或為手段,而只把它看作不可避免而必須接受,就倫理來說,可以是符合人的尊嚴的。姑息治療法是對病人進行愛德的最好辦法。因此應該鼓勵人採用它。
自殺
關於自殺,《天主教教理》對教會的傳統講法作出幾點說明。它一方面重申天主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主宰以及自殺是違
背倫理法則的道理︰
2280 人的生命是天主賞賜的。每一個人都要在天主面前為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是我們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知恩之心從天主手中接受生命,并為恭敬天主和救自己的靈魂保存生命。天主把生命托付給我們﹔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無權擅自處置我們的生命。
2281 自殺相反人的求生天性﹔嚴重地違反正當的自愛,同時也欠缺對別人的愛,因為自殺破壞人對家庭、國家和人
類社會的團結連系,這是很不公道的,因為我們每人都從這些社團中受過許多好處。自殺更是違反生活的天主的愛。
2282 故意的自殺行為違背倫理法則。自殺,若以給人立表樣,特別是給年青人立表樣為其動機的,其罪過尤其嚴重。
另一方面,《天主教教理》又指出自殺的發生可能是由於「擾亂了的心理狀態」,企圖自殺者又可能在死前臨時後悔,因此,教會并不絕對拒絕為任何自殺者祈求天主的憐憫。
2283 不要以為自盡去世的人的靈魂一定不能得救。天主可能利用我們人所不知道的機會,讓自盡者及時悔改。所以
教會也為自盡去世的人祈求天主的憐憫。
內容要點
2322 胎兒在受孕之初便享有生命權利。直接的墮胎行為,那就是說︰以墮胎為目的或為手段的行為,是「可恥」的行為,嚴重相反倫理法則,對這違害人的生命的罪行教會法典科以絕罰。
2323 既然胎兒在受孕之初便應看作是人,胚胎也便同任何人一樣,應受人保護其完整,照顧其健康,治療其疾病。
2324 故意的安樂死,不論其形式或動機如何,都是殺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人的尊嚴,對造物主天主的不敬。
2325 自殺嚴重地違反正義、望德和愛德,是相反天主十誡第五誡的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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