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逐一地說明了天國是一道窄門,能夠擠進去的人可能並不多。我們又說明了信仰是一個「選擇」問題,但要選擇這條路並不容易;因為信仰畢竟是「超越」人類本性的行為,要獲得信仰,必須先由天主召喚,想天主召喚又必須多多祈禱,但現代人已不知道或沒有時間去做祈禱了!接著我們又討論了貪婪、懶惰、以及忙祿等問題,因為這些問題與信仰有關,是它們阻礙了信仰的腳步。
但信仰之路之所以不能暢通,貪婪、懶惰、忙祿等,不是惟一的原因。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人之「靈肉」問題。
天使不會犯罪,因為它們沒有肉體,因此也沒有肉慾問題。動物也不會犯罪,因為它們缺乏自由意志。只有人類夾在中間,既有不朽的靈魂,又有腐蝕的肉體;既有自由意志又有物慾牽連;既有心向上,但又不斷下垂。神學家稱這種人類的命運,為靈肉之戰的命運,人呱呱落地,就注定了要在這場戰鬥中度其一生!
人就是這樣一個十分特殊的動物,在他內有二種傾向,不斷地在彼此擠軋爭霸。我們可以用陰陽兩極,來說明這二種傾向:代表陽極的有靈魂、精神、理性、心理等現象,代表陰極的則有肉體、物質、感性、生理等,。理論上,陰陽兩極可以分開討論,但實際上,它們是永遠混合在一起的。不知是由於原祖犯了罪,人類都受了原罪的餘孽,還是因為人性生來就十分脆弱,或由於人類居住的環境太惡劣,或因為人類太自私、太貪婪。無論是什麼原因,在這場靈與肉、精神與物質、理性與感性的博鬥中,肉體與物質往往佔了上風。古賢人常說行善如逆流而上,作惡則順流而下,可見行善之不易了。
聖保祿對這種靈肉之戰說得很清楚:「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所以我發現這條規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總有邪惡依附著我。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羅七,14∼24〉
大聖如聖保祿使徒者,尚感到行善不易,何況我們這些庸碌之輩呢﹖但聖保祿畢竟沒有失望,他在給羅馬人書的第八章,接下去說出他的新生命:「在耶穌基督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羅八,1∼4〉
不錯,爺穌基督給我們帶來了新希望,使我們有能力、有勇氣,在這場靈肉之戰中獲得最後勝利。但這要看我們如何與他合作,如何讓聖神自由自在地,在我們身上去完成他的任務!
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樂,這點誰也不能否認,尤其當佛洛依德提出「唯樂原則」的理論,追求感官之樂的風尚大行其道;性開放了,婚前情、婚外情,一切以追求快樂為人生目的。
快樂當然要追求,這不但是人之本性,身心健康也非它不可。因此有信仰的人,照樣可以而且應該吃喝玩樂;問題不在快樂本身,快樂是屬於中性的,甚至可以說是無辜的,要看你用什麼心態及目的去追求它。快樂如潤滑劑,若吃飯沒有滋味,誰還想去吃飯?若性行為沒有快感,誰還願意生孩子?若工作沒有成就感,誰還願意拼命?讓我再說一句,若我們只把快樂當作一種工具、一種潤滑劑,若我們不把感官之樂當作終極目標,則快樂並不與信仰及永生相背逆,而且往往有它存在的必要。
因此問題是:我們當「如何」追求感官的快樂﹖答案當然是「適可而止」,萬不可為了快樂而快樂,當然更不可把感官的快樂,當做一生追求的「終極」目標。
現在已有不少心理學家,不再認為人類受唯樂原則所支配,而認為快樂只是完成某種價值後,所產生的一種副產品〈By Product of Value〉,這種主張當推心理學家佛蘭克為最。佛蘭克〈Victor
Frankl〉在︽意義之追求︾一書中,強調人為追求意義而生,亦為追求意義而死。當這種所追求的意義一旦獲得滿足後,人自然會感覺快樂與幸福。
因此,我們不當追求快樂而快樂,因為愈把快樂當作直接追求的目的,快樂將愈離你而去。佛蘭克以「性感」做例子說明了這一些。他說兩性結合的快感與幸福,只有在男女相親相愛,彼此奉獻自己之下,才能獲得最圓滿的結果,也就是真正性愛的意義所在。否則只為了「性而性」,不但與愉悅感幸福感問題沾不上邊,甚至性感本身也會有問題。他甚至這樣強調說:「性本能無限地追求滿足,不但不是人類幸福的基礎,甚至連基本的神智清醒,都將保不住!」
性感如此,其它吃喝的感官也未嘗不如此。當人毫無節制地去吃去喝地,他必然會感到嘔吐,這也是一種物極必反的結果。因此,快樂的追求貴在節制,貴在適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