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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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理》,在闡述了「人是天主的肖像」以及「人的 天賦追求幸福的使命」之後,接著便談到人的「自主之權」。「自主之權」,又稱
作「自由意志」,或簡稱為「自由」。《天主教教理》談到人的「自主之權及其責任」,又談到人的「自主之權及其得救」。
孟子說︰「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又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捨魚而取熊掌也。生、
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捨生而取義也」。孟子的意思是說︰人與禽獸的分別,是人有自主之權。所以,人能在「吃魚」或「吃熊掌」,在「苟且偷生」或「殺身成仁」之間有所選擇。由於各人的選擇不同,所以,在人與人之間,就有了君子和小人的分別。就這一點來說,孟子的思想完全符合天主教會的教義。
聖伊里奈烏斯是第二世紀的一位主教。他所管轄的教區位在今天法國南部的里昂。他的前任波賽努斯是在一次教難中殉職致命的。聖伊里奈烏斯又是一位杰出的神學家。他有一句名言,說︰
1730「人有理性,相似天主。天主造了他,給了他自主之權」。
什麼是自主之權?《天主教教理》這樣回答說︰
1731 自主之權是人的理智和意志上的一種能力。它使人可以在「做」與「不做」,「做這個」與「做那個」之間,作出選擇。憑著這種能力,
人便可以各自為自己作主,自由地決定自己的生活與行為。人自主之權是要在真理與美善中生長成熟的。人的自主之權要以天主為目的,才能達到成全的地步。
天主是我們人生活的最終目的。所以,人的自主之權要以天主為目的,才能達到成全的地步。但是,在達到這麼高超的地步之前,人是可以憑他的自主之權,在善惡之間有所選擇。
1732 在沒有決定性地固定在是他最終的美善的天主之前,人是可以憑著他的自主之權,在善惡之間有所選擇的。因此,他可以在修德的道路上,或邁進或犯罪墮落。這原是人的行為的一種特色。這也是人所以被表揚或受責斥、立功勞或犯過錯的緣由。
人越是行善,便越是自由
1733 人越是行善﹔便越是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在追求真理與正義。選擇犯罪作惡,是妄用自主之權,使人成為罪惡的奴隸。
有自由,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責任的大小則要看行為中的自主的程度而定。
1734 自主之權使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那責任的大小則要看行為中的自主的程度而定。人在德行、知識、和神修上的進步,能增加他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
有自由,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責任的大小則要看行為中的自主的程度而定。
1734 自主之權使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那責任的大小則要看行為中的自主的程度而定。人在德行、知識、和神修上的進步,能增加他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
有幾種因素,可以影響人的行為的自主。《天主教教理》指出幾個這樣的因素。那就是︰無知、不注意、暴力、恐懼、習慣、過分好感,或其他類同的心理或社會因素。
1735 人對自己的行為所負的責任,可以因無知、不注意、暴力、恐懼、習慣、過分好感,或其他類同的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免。
對一切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是必須完全負其責任的。這并不意味著對不直接的故意行為,人便不必負其責任。《天主教教理》引用了以下二則舊約聖經中的記載來說明這個道理。
1736 對一切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是必須完全負其責任的。亞當在地堂里犯罪之後,天主便責問他說︰「你為什麼做了這事?」後來,加音殺死了弟弟亞伯爾。天主也責問他︰「你做了什麼?」同樣,當達味與烏黎雅的妻子通奸,并且謀害了烏黎雅本人,天主又打發了納堂先知,去向他提出嚴重的警告。但是,人有時也能作出間接的故意行為。譬如,一個人不諳交通規則,卻一定要駕車。結果,駕車出事,撞死了人。這個人是做出了間接地故意殺人的行為。
此外,《天主教教理》又舉了兩個例子,來討論人對其行為的雙重效果應所負的不同責任問題。有一個母親,由於看守患病的孩子,結果辛勞過度,損害了自己的健康。《天主教教理》說,在這個例子中,那位母親所自由選擇的,是看守患病的孩子,而不是損害她自己的健康。後者只不過是前者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所以,對於這樣的結果,那位母親是不應負有道德上的責任的。
1737 又有一個人送一個患急症的病人到醫院去。在中途,病人不幸去世了。對於他的死,那送他去醫院的人,在道義上,有沒有責任
?普世教會要理的回答是,如果那送他去醫院的人明知他會在中途去世,而且有辦法可以使他不去醫院也能就醫,那麼,他對那病人的死,才負有責任, 否則,他并沒有責任。
最後,《天主教教理》指出,一個人自主之權的運用與別人的關系。
1738 我們每人都是天主照著自己的肖像而創造的,我們都有權利要求別人,把我們看作一個有自由并負責任的人。我們大家也都有彼此尊重的義務」。新編的普世教會要理又說︰自主之權的運用,特別是在倫理與宗教上的運用,是一種與人性尊嚴分不開的必要權利。國家必須在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利益范圍內,予以承認。
以上是第一點「自由和責任」。現在我們要轉入第二點。這一點的標題是「救恩計划中的自由」。在討論自主之權在救恩史中的作用時,
《天主教教理》提出了四點注意事項。那就是︰自主之權與犯罪,自主之權所面臨的威脅,「解放」與「得救」,自主之權與天主的聖寵。
自由與犯罪
1739 人的自主之權是有限而會錯誤的。事實上,人的確曾犯過錯誤,故意地犯了罪.他拒絕了天主上智的安排,自暴自棄,甘心做了罪惡的奴隸。這第一次的過犯造成以後許多次的別的過犯。人類的歷史,一開始,便記載了許多由於人的妄用自主之權出現的災禍和患難。
自有所面臨的威脅
1740 運用自主之權并不等於有權利說任何的話和作任何的事。說︰「人有自由,便是自己的主人,便有權力以享受現世的財富來滿足其個人利益為其目的」,這是不對的。再說,為正當運用自主之權所必要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方面的條件,往往被忽略而不存在。這樣糊塗和不正義的環境更加重人們道德生活的負擔,使強者和弱者都墮入犯相反愛德的罪的誘惑。人遠離了倫理法則,就喪失了自己的自由,成為自己的奴隸,破懷與別人之間的友誼,并與天主的旨意作對。
接著,《天主教教理》便澄清「得救」的觀念,使它不致與一般所謂的「解放」混為一談。
1741 基督用了他的光榮的十字架拯救了世人,把他們從罪惡的束縛中解救出來。聖保祿宗徒說︰「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聖若望宗徒也說︰「誰聽耶穌的話就是耶穌的門徒,他會認識真理,而真理必會使他獲得自由」。耶穌賦給了我們天主聖神。聖保祿宗徒說得好︰「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他又說︰「就在今天,我們已得享天主子女的光榮自由」。
最後,《天主教教理》又辨別了人的自主之權與天主的聖寵的分別功能。
1742 當人的行為符合天主銘刻在人心中的真理和美善時,基督的聖寵并沒有剝奪人的自主之權。相反,經驗告訴我們︰我們越順從天主聖寵的推動,便越感覺到內心的自由,越有勇氣抵御外界的壓迫和強制。藉著聖寵的潛移默化,天主聖神培育我們的內心自由,使我們成為他在教會和世界中所推行的工程的自由的合作者。
內容要點
1743 天主賦給人自主之權,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求他,自愿皈依他,因而,抵達其幸福的圓滿境界。
1744 自主之權是人為自己的行為作主的能力。天主是至高的美善。人的自主之權,以天主為目的,才能達到它的成全。
1745 自主之權是人的行為的特色。人要對自己的自由行為負責。
1746 人對自己行為所負責任可以由於無知、暴力、恐懼,或其它類似的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免。
1747 運用自主之權,特別是在倫理與宗教上運用自主之權,是人的天賦權利。它是與人性尊嚴分不開的。但是,這并不等於說,人便可以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了。
1748 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所以你們要站穩,不可再讓奴隸的軛束縛著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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