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及賦予生命者」
目 錄
緒 言
第一部分 父及子的聖神賜給教會
第二部分 聖神指證世界關於罪惡
第三部分 聖神賦予生命
結 論
「主及賦予生命者─聖神」通諭
緒 言
1 教會明認聖神是「主,賦予生命者」的信仰。她根據在尼西亞(三二五年)及君士坦丁堡(三八一年)兩地召開的二次大公會議所制定,且頒佈的信德條例而明認。同時,信德條例亦包括聖神經由先知們發言的聲明。
教會從其信德之原,耶穌基督,領受此言。依照若望福音所告,聖神帶給我們新生命。就如耶穌在帳棚節慶日所作的預告與許諾:「誰若渴,到我這裡來喝罷!凡信從我的,就如經上說的,從他的心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1福音作者解釋說:「這話是指那信仰他的人要領受的聖神。」2耶穌與撒瑪黎雅婦人談話時,同樣採用活水的比喻,祂談到「永生的湧泉」3。與尼苛德摩會話時,祂論及由「水及聖神」獲重生的必要,以便能「進入天主之國」4
因此,教會聆聽基督的教言,得自聖神降臨的體驗,以及自己的傳教史實,從初世紀開始已經宣稱聖神是賦予生命者的信德,由於聖神,不可探測的天主聖三與人類溝通,成了人類的永生之泉。
2 這個為教會毫無間斷所宣稱的信仰,在天主子民的意識中需不斷地提醒和加深。近百年來,教會曾多次做過:教宗良十三世的《這是天主的恩寵》通諭(一八九七年),專論聖神;教宗庇護十二世的《基督奧體》通諭(一九四三年)論及聖神是教會的活力本原,聖神聯合奧體之首,基督,在教會內工作。5梵二大公會議提議對聖神的信理作新研究的必要性,就如教宗保祿六世所強調:「基督學,尤其教會學能有成效,必須從對聖神的新探究和敬禮著手,這正是大公會議訓導不可欠缺的充實」6
因此,在我們時代裡,教會亙古常新的信德召叫我們重新接近賦予生命者的聖神。與東方正教共享的繼承遺產對我們有所幫助和激發,東方正教珍惜地保存著教父們有關聖神非常豐富的教導。基此理由,我們可以說於一九八一年聖神降臨瞻禮日同時在君士坦丁堡和羅馬慶祝君士坦丁堡第一次大公會議一千六百週年紀念是近年來教會事務最重要事件之一。因此,藉著對教會奧祕的默想,聖神更好說是導向基督徒合一的領路者,當然,基督徒合一的最高動力來自天主本身,對於這點聖保祿以常用於感恩祭典開始的話作特別說明:「願主耶穌基督的恩寵,天主的聖愛,以及聖神的友誼與你們眾人相偕」。7
事實確是如此,我先前發表的《人類救主》及《富於仁慈的天主》兩個通諭,其動機與靈感來自這段勸告:我們的得救大事因子而完成,而父派遣子來世上,為的是「世界藉著他而獲救」8以及「一切唇舌明認耶穌基督是主,以光榮天主大父」。9從這勸告而來,現在再論及聖神的通諭,聖神發自父及子,與父及子同受欽崇和讚美:祂是天主第三位,是基督徒信仰的中心,是教會革新的泉源和動力。10這通諭是擬自大公會議成果的核心,因為藉著大公會議由於討論教會本身及教會在世界的訓導文獻,推動我們藉著福音,教父們及禮儀更深入領悟天主聖三奧祕經由基督,在聖神內,歸向聖父。
這樣教會亦能回應今日人們心中隱存的一些願望,教會自信能夠辨別得出來:在人超性的實在中嶄新發現天主無限的聖神,正如耶穌向撒瑪黎雅婦人所介紹的;「以心靈和真理」11來欽崇天主的必要;在聖神內發現愛的秘密和「新創造」12的能力,聖神正是生命的賦予者。
教會本身意識到被召喚去宣揚聖神的使命,正當她與人類大家族一起接近基督降生第二個千年期的尾聲。對著天地將「過去」的背景,她非常明白「聖言決不會過去」13具有特殊的辯才。那是基督談論聖神的話,「永生活泉」14,汲之不盡,是真理和救恩。教會反省思量這些基督的話,她願意提醒信友及人們注意,她正準備慶祝第二個基督徒千年期進入第三個千年期大會。
自然地,下面的思慮目的不在竭盡所能來探究聖神的豐富教理,也不是贊同仍未有定論的問題的某一特別解答。主要目的是發展教會內的認知,「天主定了基督為普世救恩的本原」,15教會在聖神的推動下去協助天主聖意的完滿實現。
緒言 附註
1 若七37
2 若七39
3 若四14;參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4
4 參若三5
5 參教宗良十三世通諭Divnum Illud Munus ( 9 MAY 1897):Acta Leonis. 17 (1898).PP.125-148:教宗庇護十二世通諭Mystici
Corporis (29 June 1943):宗座公報卷35(1943).PP.193-248
6 教宗保祿六世接見群眾談話( 6 June 1973):Insegnamenti di Paolo VI XI (1973)P.477
7 羅馬彌撒本;參格後十三13
8 若三17
9 斐二11
10 參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4;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國際靈修大會講詞(26 MAY 1982).I:Insegnamenti VI (1982).P.1004
11 參若四24
12 參羅八22;迦六15
13 參瑪廿四35
14 若四14
15 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