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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週年」 

第一章 【新事】通諭的特性

4  上一世紀的末期,教會發現其本身正面臨一項歷史的進程。此項過程雖然早已開展了一段時期,不過卻在那個末期以前,達到了一個關鍵性的時刻。而這項過程的決定性因素,乃是發生於各種領域中的一系列急劇變化: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以及科技方面的,更不用說形形色色暢行當時的意識形態。在政治方面,這些變化所帶來的結果,便是一種對於國家和社會的新觀念,以及隨之而來的對權威本身的一種新瞭解。傳統的社會正在消逝,並且逐漸為新的社會所取代。後者帶來新自由之希望;不過,由於新形式的奴役與不公道而產生的威脅,也接踵而至。

至於經濟方面,由於科學的發明及其實際應用,消費品的生產結構,不斷地以新姿態出現。資本,這項新形式的財產,於焉誕生。伴之而來的,則是新形式的勞動-以勞力換取工資;其特點在於高產率,忽略對性別、年齡或家庭狀況應行的考慮,並且既著眼於利潤的累積,便由效率主宰一切。

準此,勞力成了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商品。其價格則由供求之律來決定,而無視於個人生活和瞻養家庭最基本的需要。此外,工人甚至無從把握能否出.售[他自己的商品],而時時面臨失業的威脅。在當時毫無社會保障的情形下,失業便無異於餓死一途。

上述變遷的結果,形成一個社會,[分裂成兩個階級,其中隔著一道鴻溝](6)。
這種景況,和前述在政治範疇內所發生的顯著變化,息息相關。原來,按照當時盛行的政治理論,人們所追尋的是以適當的立法-換言之,刻意排除一切干預-來推動全盤的經濟自由。就在這時,另一套關乎財產和經濟生活的觀念,正在孕育成形,並以其有組織且往往以暴力的形式出現。後者隱然指向一個全新的政治和社會架構。

當此一衝突達於頂峰,人們開始充分明白多處地區,社會實況嚴重不公,也瞭解到由所謂的[社會主義]理想而煽動的革命,是何等地危險時,教宗良十三世遂出面干預,頒佈了一道通諭,以系統的方式來討論[工人的情況]。該文件之前,已經有若干致力於政治方面的教導,其後亦有其他文獻陸續出現(7)。在此務必一提的是以[自由]一字為首的那道通諭。該文件提醒人們注意自由和真理之間的必要聯繫;並進一步指出:與真理脫節的自由不免淪於恣意妄為,而終將為極敗壞的慾念所制,甚至落到自我毀滅的地步。歸根究底,[新事]想要針對的種種罪惡之源,到底是什麼呢?這不就是那種出現於政治和社會行為方面,與關乎人的真理相隔絕的那種自由嗎?

教宗良十三世也從下列話事申獲得啟迪:他前任的訓導,來自主教們的許多文件,在俗信友們所從事的科學研究,天主教內各種運動和社團的工作結晶,以及教會在十九世紀下半葉,在社會方面所獲得的實際成果。

5  當時教宗所留心的[新事物],絕非什麼積極可取的東西。通諭首段,以強烈 的語調來描述該文告因以得名的[新事物]:[革命性的變革,其精神長久以來,給 世界各國帶來騷擾不安,影響所及,不僅越過政治的藩籬,而且進一步漫延到實際生活的經濟領域,這點實不足為奇。因為舉凡工業的進步,新式交易的發展,改變中的雇主與工人的關係,少數人擁有鉅大財富、而多數人都貧困不堪,工人們愈來愈能依賴自己、而他們彼此之間的聯繫也日益緊密,至於倫理道德也有顯著下降的趨勢,以上這些因素都成了目前所發生的衝突的導因(8)。

其時擺在教宗和教會,乃至俗世團體面前的,是一個被衝突破壞得殘缺不全的社會。由於無王無法,這項衝突越發變得殘酷而不人道。一如通諭所言,此項衝突乃是介乎資本和勞力的衝突,換言之,就是工人間題。其中雙方彼此針鋒相對。而教宗毫不疇曙,率直發表言論,他所針對的,正是上述衝突。

此處我們找到了通諭為我們的時代,所提供的第一項反思。原來在衝突中,人與人相爭,有如[豺狼],爭執雙方屬於兩個極端:一方力求身體上的溫飽,另一方則富足有餘。面臨這樣的衝突對立,教宗毫不猶豫地加以干預。其行動出自[宗座的身分與職責](9),換言之,是基於那來自耶穌基督本人的使命,要他去[餵養祂的羔羊並牧放祂的羊群](參若廿一15-17),以替天上的國在地上[實施束縛和釋放](參瑪十六19)。教宗無疑地是以恢復和平為其旨意。因而今日的讀者不能不留意到,他對階級鬥爭作過嚴厲的譴責,其言詞毫不含糊(10)。然而教宗也十分明白,和平是建立在正義的基礎上-他在通諭中申明:就當時的經濟和社會景況而言,若想獲得公義,當有些什麼基本條件。這點確實是該通諭的要點(11)。

因此,教宗良十三世,步武其前任教宗們的芳蹤,給教會塑造了一項不朽的典範。事實上,針對種種人類特定的景況,不論就個體或團體、國家或國際而言,教會皆有值得一聽的言論發表。她給各種情況制定真實無偽的教理,渾然自成一體。教會據此而針對社會實況進行分析、判斷,同時給有關的問題指出一個方向,以謀求公正的解決之道。

在教宗良十三世的時代,上述有關教會權利和義務的那種觀念,還非人人所能接受。事實的真象是,當時盛行一種雙重的處世待人之道:其一,導向現世和現世的生命,就此而言,信仰當置身度外;其二,導向純屬另一世界的救贖,對於人世的一切,既無啟迪的作用,也無引導之功能。反之,教宗良十三世頒佈[新事]通諭的作法,卻給教會在多變的公眾生活領域裡,贏得了一份[公民的地位]。這種地位日後更為鞏固。實則教導和廣揚教會的社會教理,屬於教會福傳使命的範圍,是基督信仰訊息重要的一環。此因該項要理給人指出了信仰訊息在社會生活中,所能帶來的直接後果,並且也使人明白,日常生活中為了正義所作的奮鬥與操勞,也能在為救主基督作見證的脈絡裡去加以瞭解。在社會和經濟生活領域裡,衝突無可避免,為應付這類的衝突,教會的社會教理照樣是和平與合一的源泉。就此而論,人類與生俱來的人性尊嚴,無論敵我,都有可能在因應上述新情況中,避免受到貶損,同時為那些情況找到公正的解決之道。

今日,事隔百年,上述作法依然有效。讓我有機會對基督徒的社會教理,作進一步的推展。我曾多次強調的[新的福傳],為現代世界所急需,其精髓應當包括宣揚教會的社會教理。今日,正當不同的意識形態日益為人們所揚棄之際,教會的社會教理,一如在教宗良十三世的時代,仍然能夠提供正確的指向,以應對當前巨大的挑戰。正如往昔,我們今日依然需要一再反覆強調的是:捨福音之外,[社會問題]便無真正的解決之道;猶有進者,對所謂[新事物],我們惟有在福音中才能尋得其脈絡,從而給予正確的理解,並且在適當的倫理觀點下,加以判斷。

  資本和勞力兩者之間既起爭端,教宗良十三世起而肯定工人的基本權利,給紛爭帶來一線光明。的確工人的尊嚴和工作的尊嚴,是瞭解「新事」通諭之鑰。文件給工作的尊嚴所下的定義是:[為獲取各種生活目的之所需而努力,而這些目的之中,首推自我保存。](12)教宗同時這樣形容工作:[是個人的事,既然所消耗的能量來自付出能量者本人,因而是勞動者本人獨有的財產,且應歸屬於他,作為其利益。](13)如此一來,工作便成了人生份內的事;可以這麼說,人藉著工作來表達並完成自已。工作同時具有[社會]幅度,這是由於工作不僅與家庭、而且和大眾福利息息相關,因為[人可以真實不欺地說:惟有靠工人的勞動,國家方得以致富。](14)上述這些題目,已在本人的[工作]通諭中,有所討論和發揮(15)。

[新事]通諭所標榜的另一重要原則,是[私有財產]權,此點無庸置疑(16)。這 個主題的重要性,由其在通諭中所佔的篇幅,可見一斑。教宗相當明白,私有財產並非絕對的價值,同時也明確提出必要的.原則,予以補充,如[世間財物的普遍目的]便是一例(17)。

從另一方面來說,良十三世所考慮到的私有財產,其形式主要的是土地擁有權, 這點確實如此(18)。不過,無論私有權的具體形式為何,那些保障私有財產權的理由,或者認定為了個人及家庭發展上的需要,而有物質擁有權的理由,今日依然有效。這點值得我們再度予以肯定,因為在目前的景況下,我們見到昔日生產工具為集體所有權所支配的體系,已經有所轉變;同時貧困(或者更確切地說,私產權受阻)的事例,在世界多處地方日益增加,甚至在以肯定私產權為主的體制中,亦復如此。由於這些變化以及持續的貧困現象,我們必須針對問題作更深一層的分析,下文將有所發揮。

7  此外,其他一些與私產權息息相關的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也在教宗良十三世的通諭中獲得確認。其中,由其所佔的篇幅及重要性而言,最為凸顯的是:集會結社的[自然人權]。這最重要的是指雇主與工人聯合,或由工人單方成立職業協會的權利(19)。教會不僅認可,而且保衛人們組織一般所謂的工會,其理由即在此。教會之所以這樣做,顯然不是因為在意識形態方面懷有什麼成見,也不是因為受制於階級觀念。其真正的理由在於集會結社之權,乃人類天生的權利,是先於人們加入政治社會之舉的。事實確是如此:組織工會是[國家所不能禁止的],此因[國家有責任保護,而非破壞自然權利;一旦國家禁止其人民自由集會結社,即與其立國之本相違背](20)。

我們必須強調,教宗明顯地宣告上述這個權利是工人(他使用[工人階級]一詞) 的權利。連同此項權利,[新事]通諭也以同樣清晰的方式,確認工人應有以下這些權利:[限制工作時間],合法的休息,以及婦女與兒童在工作種類和時數上應當別有待遇(21)。

原來,關於雇工的情況,歷史給我們所揭示的真象是這樣的:在工時和工作場所的衛生狀況方面,甚至有關學徒們的年齡和性別,皆毫無保障可言。這些是當時所允許的作法,至少並沒有法律來加以禁止。如果我們把這種情形置諸眼前,便不能不珍視教宗所發表的嚴厲聲明:[以過量的勞動來折磨人,令其身心窒息,疲憊不堪,不僅不合乎公義,也不人道。]針對用以維護上述[勞工關係]的[合約],教宗更為精確地肯定:[在所有雇主與工人之間的合同中,不論其為明文規定或是雙方默契],皆應容許工人有適當的休息,並且此項休息應當與[其體力消耗]成比例。然後教宗結論道:[任何不含此意的合同,都不是公正的](22)。

  教宗隨即增添另外一項權利,認為這是工人做為一個人當有的權利。那就是工人有權取得[合理的工資]。工人的工資不應[ 任憑雙方同意來決定,以致於讓人看起來,雇主方面只要付清了彼此同意的工資,除此以外再無其他義務了(23)。]其時有一種說法,主張一個國家,除了確保雙方履行明文同意的事以外,並無權干預合同的條件。這種勞資關係的觀念,純粹出於實用的觀點,並受到十足的個人主義的影響。[新事]通諭對此有過嚴厲的譴責,認為與工作的雙重性質背道而馳:工作不僅是個人的,且是必需的現實。原來,就工作做為[個人的事]而言,它隸屬個人自由運用其才能與精力的範疇,而就其做為[必需的事]而言,它受每人皆能確實[保存生命]的嚴重義務所管治。教宗因而結論道:[每個人都有權利取得生命之所需,這是順理成章之事。論及貧窮人家:除了靠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外,別無他途(24)。]

工人的工資應足以讓他養家餬口。[設若一個工人由於別無選擇,或畏懼更糟的後果,且雇主或包商又不肯提供較佳的待遇,而接受了較為惡劣的條件,這樣他便淪為壓力和不公的受害者(25)。]

但願我們今日無需再說這麼嚴厲的話語。原來這些言詞是出於所謂[資本主義猶如脫韁之馬]急速往前奔跑的時代。不幸的是,即便是今日的雇傭合同,其中仍不乏罔視最起碼之公道者,無論在婦女與兒童的雇用,工作場所的衛生條件,以及合理的工資各方面皆是如此。儘管國際宣言與公約(26)以及國家內部的法律,對此皆有所宣告與規範,但是事實並不為之改觀。教宗把為工人提供適當的福利這件事,視為[公家當局][必得負起的責任],否則便是侵犯了公道;而事實上,教宗毫不躊躇地提及[分配上的正義](27)。

9  此外,教宗良十三世又提出另一項有關工人階級情況的權利。因其事關緊要, 所以我也希望在此一提。這就是:個人自由履行其宗教職責之權。按照時下一般的見解,這類問題純係個人私生活範圍的事,這種情形即使在當時也是如此。儘管這樣,教宗良十三世也還想要把這方面的權利,與工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相提並論。他確認人在星期天有休息的需要,這樣才能思念天上的事物,並能崇拜大能的天主,這本是人們應做的事(28)。任何人皆不得剝奪這項來自上天誡命的人權。於此教宗有言:[無人能侵犯這連天主也極其敬重的人性尊嚴而逃避懲罰。]準此,國家必須保證工人能享用這份自由(29)。

有人看出該項清晰的聲明中,有一跳板,藉此一躍而成宗教自由之原則。後者成了日後許多莊嚴的國際宣言與公約中所標示的主題(30),也見諸於梵二著名的宣言,以及我反覆所作的教導(31)。試問在這方面,工業社會現存的法規和作法,是否能有效地保證人們今日真能享用星期天休假的這項基本權利。

10  另外,國家與其人民關係的觀念,也是重要的一環,在許多方面,可以應用到我們今日的處境。[新事]通諭對兩個政治、經濟體系有所批判:社會主義和自由主義。通諭的首段重新認可私有財產權,這段是用來針對社會主義的。通諭並沒有劃出特別的一段來專題討論自由主義。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自由主義的批評,是在處理國家職責之處提出的(32)。國家不可劃地自限,[對一部分人民優寵有加],也不可[忽略另外一部分人民]。前者指富裕而發達的人們,後者則明明是社會的大多數。不然便違反了人人應領受其所應有的公道。[當問題涉及維護個人權利時,那些窮人和無以自保的人們,理應獲得特殊的考慮。富人階級能多方照顧自己,比較不需要國家幫助。反之,大批的窮人則無資源可為後盾,因而主要必需依靠國家所提供的幫助。所以靠工資過活,其中絕大多數屬於上述後一階層的人,應獲得政府的特別保護與照顧才是(33)。]

以上片段,之於今時今日,猶為中肯之言。尤以面臨世上各種新形式的貧窮時為然。此所以然,也是因為其中的主張,並非基於一種特定的國家觀念或某種特定的政治理論。良十三世所重申的,乃是健全政治組織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就是:在一個社會裡,那些越是不能自保的個人,越是需要他人的照顧和關懷,尤其是來自政府當局的干預。

如此,我們今日所謂的團結原則,顯然被當做基督徒之社會與政治組織觀中的基礎原則之一。論及這項團結原則,無論其在各國內部秩序、或是國際間秩序上,所具有的效力,我在[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皆已有過討論(34)。教宗良十三世經常以[友誼]一詞來講述這個原則。而[友誼]這一觀念,早見諸於希臘哲學。教宗比約十一世則使用同樣頗具意義的[社會慈善]一詞。教宗保祿六世復將此一觀念予以擴充,以涵蓋現代社會許多方面的問題,他則提到[愛的文明]一詞(35)。

11  在現代實況的燭照之下來重讀[新事]通諭,使我們能對教會為基督所特愛的
一群人所做的奉獻與恆常的關懷,加以珍惜。通諭的內容在在明證教會內所謂[優先選擇窮人],有始有終。本人將此選擇定義為[基督徒愛德實踐的首要特殊方式]。
(36)因而教宗良十三世論[工人的情況]這份通諭,其所討論的,著實是窮人以及由於新穎而往往又是激烈的工業化過程,給廣大群眾所帶來的可怕情況。今日在經濟、社會和政治方面所發生的類似過程,正給世界許多地方帶來同樣的災禍。

教宗良十三世,呼籲國家按公道來改善窮人的情況。他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及時地覺察到國家有責任看顧大眾福利,並且在尊重社會上各部門的同時,有責任使每一部門,包括經濟部門在內的發展,有利於公共福利。不過,我們不當因此而認為良十三世,是期望國家來為所有的社會問題,提供解決之道。恰如其反,正是因為個人、家庭和社會先於國家,況且國家之所以存在,正是為了保護而非壓制個人、家庭和社會,他才時常地堅持,不論是國家的干預或其工具性能,都應該有個限度(37)。

上述反省仍適用於今日的時代,此點吾人無可迴避。關於出自國家性質本身的限制,此一重要課題,後文將再加追論,將是有益之舉。此處我只需指出:以上所強調的幾點(誠然並未完全涵蓋通諭內所強調的各點)是由教會的社會教導一脈相承而來,並且是在有關私有財產、工作、經濟過程,國家的現實,以及至關緊要的,人本身的健全觀念之指引下,而提出來的。

下文當我們檢視現代局勢的若干方面時,將會觸及其他一些主題。從此開始,我們必需將一事牢記於心:貫穿教宗良十三世整個通諭的主要思想,(就某種意義而言,即通諭的指導原則)乃是對於一個做為人類一分子的人,及其獨特價值的正確觀點。此因[在地上,人‥‥是惟一的一種天主願他為其自身的目的而存在的受造物(38)。]天主將他自已的肖像銘刻在人身上,使人相似他(參:創一:26),從而賦與人無與倫比的尊嚴,一如[新事]通諭一再力陳的。事實上,人除了由其工作所獲取的權利之外,尚有其他非與工作對應相關的權利,這些權利乃出於人之為人所必有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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