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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基督信徒的慶典
57. 婚姻的合意

「合意」,通常稱作「同意」,是構成婚姻的主要因素。新編 天主教教理臚列以下幾項闡明「合意」在婚姻大事上所具有的作用。

何謂合意?

1625 締結婚約的當事人是領過洗的一男一女。他們必須具有結婚的自由,并且自由地表示他們的合意。這里所說的自由,指:第一、 不受任何逼迫和強制﹔第二、并沒有來自自然法或教會法的任何阻擋。』

合意是構成婚姻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1626 教會認為男女互相交代的合意是構成婚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缺少了合意,便沒有婚姻。合意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

1627 合意是人的有意識行為,藉此行為婚姻雙方彼此給予,互相接受:「我娶你為我的妻子」「我嫁你為我的丈夫」。合意把夫妻聯合在一起,使兩人成為一個身體。

合意不可受任何暴力或外來強制的約束。

1628 合意應該是每位締約者的意志行為,不受任何暴力或外來強制的約束。任何人的權力都不能替代這樣的合意。沒有這樣的合意,婚姻便無效。

說到這里,《天主教教理》便乘機說明教會有宣布婚姻無效的權柄。

1629 為了這個或別的也使婚姻無效或不成立的緣故, 教會當局在把事實真相調查清楚之後,可以宣布一件婚姻無效,那就是說它根本未曾成立,處在這種情況下的一雙配偶可以各自再娶再嫁,但是他們必須履行在前次婚姻中所接受了的道德上的責任

接著,《天主教教理》便解釋聖職人員在舉行婚姻聖事時所扮演的角色,同時也說明必須以教會的形式來舉行婚姻的理由。

1630『參與舉行婚姻的司鐸和執事,是以教會的名義接受男女雙方的合意誓愿,并給予他們教會的祝福。教會的聖職人員和其他証婚人一樣,他們的在場有形可見地顯示出婚姻是一件教會的事件。

為什麼信徒應以教會的形式舉行婚姻?

1631 為此緣故教會通常要求它的信徒以教會的形式舉行婚姻。其理由有以下幾項:一、婚姻聖事是一禮儀行為,因此適宜在教會的公眾禮儀下舉行。二、婚姻聖事把新婚夫妻引入教會中一定等級的團體中,使他們享有這個團體中教會權益,就是做夫妻和做父母的權益。三、 既然婚姻是教會內一種生活方式,便應該對它的實在有所確定。所以結婚時必須要有証人在場。四、公開地宣布合意,是對合意的一種自然保障,有助於維持夫妻間的彼此忠實。

後,《天主教教理》也談到妥善准備婚姻的事宜。

1634 好使結婚的男女雙方的合意完全自由并擔負責任,又使他們的婚約能在道德和信仰上樹立堅固而恆久的基礎,婚姻前的准備工夫是十分重要的。

最好的准備當然是來自雙方父母的表率和訓誨。

天主教法典上說:本堂司鐸和堂口信友團體構成「天主的家庭」。在婚姻和家庭的道德和宗教價值的傳遞上,他們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特別是今天許多青年曾生活在破碎了的家庭里,不曾從家中接受了應有的良好教育。

梵二大公會議說的是:「關於夫妻之愛的高貴,任務和實行,應在家庭懷抱內,給青年人以適度和應時的指南,俾使他們能以聖潔的品格,在適當年齡上,由婚約而過渡至婚姻生活。」

內容要點

1662 婚姻建基於締約雙方的合意,就是建立於彼此決定性地將自己交付給對方的意愿上,其目的是位活出一個忠貞和傳衍生命的愛情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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