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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15. 倫理法則之一︰自然法律

1949 天主造人,叫人享受幸福,但是人犯罪,毀壞了本性,因此需要天主的救援。法律和恩寵是天主給人的救援,法律指導人,恩寵支持人。

這是《天主教教理》卷三第一部分第三章開端的幾句話, 這章的標題是︰「來自天主的救援︰法律與恩寵。」內容分三條︰第一條講倫理法則﹔第二條講恩寵與成義﹔第三條講教會,慈母與導師。

倫理法則

「倫理法則」是一個翻譯出來的名稱。拉丁原文「萊克斯. 摩拉利斯」照字面譯出,應該是「倫理法律」。法律與法則原來是同義詞,但是在二者中法律一詞,意義比較具體,更多地受到各地文化、宗教和政治的影響。 因此同一的名詞,在不同地點的人聽來,便會引起不同的聯想。我們選用比較中性的譯名,倫理法則,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但是,在討論有關倫理法則的問題時,仍有先說明「法律」一詞不同意義的必要。

在我國傳統文學上,法律與刑罰并稱,與禮樂相對。刑法可以強制屬下的人服從,禮樂則有感化人心的作用,所以《論語》記載孔子的話,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行政命令來治理百姓,用刑法來制約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強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可恥的事情。用德來治理百姓,用禮來約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壞事可恥而能自己糾正錯誤。

在中國哲學上儒家一般贊成孔子,法家則持反對的意見。 管子說︰「殺戳禁誅謂之法」,以為法律就是殺人或把人監禁起來。另一位法家的作者韓非子,卻對法律提出一個比較文明的定義,說︰「法者,編著之圖藉,設之於官府,而佈之於百姓者也。」這就是說︰法律是記錄下來的條文,要保存在政府機關里,而且要發表給人民知道。當今中國受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有一本詞典,竟把法律解釋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証執行的行為規則。」

在法律與道德如此分道揚鑣的情況下,當然不能采用「倫理法律」那樣的名稱了。天主教的神學是基督福音在西方落地生根而茁壯發展的,我們中國的基督信徒要接受這個事實,面對其給我們帶來的挑戰,這樣才能對我們的信仰有真正的認識。

天主教倫理神學上的法律觀念源於舊約聖經,舊約聖經有希伯來語本,也有希臘語本。法律一詞在希伯來原文中稱「托拉」,在希臘語本中則是「諾摩斯」。「諾摩斯」指古希臘哲學中關於法律的概念。政治權威和政治義務以及公民的權利,是公元前五世紀末、四世紀初希臘一些主要詭辯派主要關心的事。他們區分自然與習俗,把法律歸入習俗中。一般認為法律是人類創造出來的,是經人們一致同意而形成。但是在希臘哲學家中有些人支持法律是自然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的觀點。

「托拉」是猶太宗教名詞,與希臘哲學中的「諾摩斯」不盡相同。在舊約聖經中,「托拉」指天主啟示給以色列人的真理,也就是天主的教導和指引。狹義專指梅瑟五書,托拉也指全部希伯來語聖經。有時也包括口傳律法和成文律法。因此,「托拉」一詞的含義進一步擴大而包含全部猶太法律、習俗及禮儀。

《天主教教理》,根據舊約聖經中「托拉」一詞的意義來解釋「倫理法則」,又利用希臘哲學中「諾摩斯」的觀念來說明「倫理法則」與自然和習俗的關系。它這樣闡述說︰

1950 倫理法則是天主上智的工程,照聖經上的意義,它是一種訓誨,一種教育方法。它引導人走向天主所許給他們的幸福,禁止人作惡,遠離天主。它的誡命是嚴格的,它許給人的賞報卻是甘飴的。

1951 法律是有關當局所頒布的行為規則,其目的是社會公共福利。倫理法則假設宇宙是全能、全智、全善的天主所創造的,又假設在天主所創造的宇宙萬物中間有一個合理的秩序,其作用是在引導宇宙萬物達到它們各自受造的目的。所有法律都以有恆的法律為起點和歸宿。換句話說,法律的訂立和頒布都是由於人的理性接受了創世和救世的天主上智的安排,教宗良十三世說得好︰「所謂法律,無非是理性的安排」。戴耳都良說得好︰ 「在所有生物中唯有人能以從天主手中接受了一條法律而自豪。人是有理性的動物,有能力了解并辨別,他能藉著自己的自主之權和自己的理性,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來順從把一切都托付給了他的天主」。

《天主教教理》又指出法律的種類,并聲明基督是一切法律的終向。

1952 倫理法則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彼此間都有相互的關系。永恆的法律是所有法律在天主內的根源。有自然法律、有啟示法律,在啟示法律中又有舊的法律和新的福音法律,此外更有民法和教會法。

1953 倫理法則在基督身上獲得圓滿和統一。基督是成全的道路,是所有法律的歸宿,因為只有他教人正義,并給人正義,正如聖保祿宗徒所說的︰「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

自然法律

今天我們介紹「自然法律」。「自然法律」這觀念,對我們中國人來說,是極其生疏的。它的起源在希臘。我們先講一個希臘的傳說故事。

故事的主角是安提戈。她是俄狄甫斯和他的母親伊俄卡斯式由於不知情而亂倫所生的女兒。她的父親察覺到伊俄卡斯式就是自己的母親後,就弄瞎了自己的眼睛。安提戈給瞎了眼睛的父親帶路,陪他從底比斯開始流放,直到他在雅典附近死去。父親死後,安提戈回到祖國底比斯。那時, 她的兩個兄弟,一個保住城市,一個攻打城市,正為爭奪王位而戰。她想使他們和解,但兄弟二人都負傷身死,結果他們的舅父克瑞翁成為國王。新國王為守城的式俄克勒斯舉行了一次隆重的葬禮後,下令不許移動攻城的波呂尼克斯的尸體,聲稱他是一個叛徒。安提戈出於對兄弟的愛,并認為這一命令是不公道的,偷偷地掩埋了波呂尼克斯。為此克瑞翁下令把她處死。她被囚在一個墓穴里,在那里自縊身死。她所愛的克瑞翁的兒子海蒙,也自殺了。

這個傳說故事後來被編成劇本,公元前441年首次演出,劇本作者索福克勒斯對安提戈深表同情。認為她的抗拒是一個可嘉的行為, 因為她服從了權威比所有國家的保護神更高的天神宙斯的命令。這樣藉著神話的語言索福克勒斯觸及了政治權威的限度問題。

在哲學領域上,同一的問題由同時代的詭辯派首先提出。這派人認為國家的權力來自它所掌握的手段。所謂王族的神聖起源,倫理上的責任和宗教上的忠誠,都是執政者編造出來的掩蓋事實真相的話。他們甚至以為神也是為了這個緣故被憑空捏造出來的。這樣的言論不但引起了政治危機,而且也搖動了人們有關倫理的信仰。在蘇格拉底看來,這意味著受外界支配的倫理的存亡。於是,他便致力於建立一個既自立而又普遍的倫理體系。用我們中國老百姓的話來說,蘇格拉底發現了人的良心。

對蘇格拉底的這項發現,希臘哲學的反應取兩個不同的方向。柏拉圖向往理念世界,認為真正的善超越個別和具體的人,只有哲學家才認識它。因此,柏拉圖構想了一個由哲學家專政的理想共和國。亞里斯多德著重經驗,以具體的人為善惡的准則。在他以前,詭辯派的普羅塔哥拉曾說過︰「人為萬物的尺度」。普羅塔哥拉所說的具體的人,則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人的本性」。他認為那超越各民族的習俗,和各國的法律的自然法律,體現人的肉身和精神的基本需要。

亞里斯多德雖然推翻了哲學家的專政,卻不曾給他所提出的自然法律作出絕對必須遵守的肯定。因為他只指出了人若要生活幸福,必須遵守自然法律,但是并沒有說明人為什麼必定要生活幸福。在他以後,在希臘哲學界中,又出現了斯多亞派、伊壁鳩魯派和懷疑派等。但是,那人必定要生活幸福的義務,仍一直是一個謎,沒有解決。倒是後來的羅馬作者,像塞內加和西塞羅,把自然法律說成是神的體現,才肯定了人有遵守它的絕對義務。

以上是古希臘和羅馬世界對自然法律的看法。天主教教理上法律觀念源於舊約聖經,與希臘人所說的法律不盡相同﹔但是希臘哲學所發現的自然法律,對天主教的神學的形成和發展的影響,因為,由於聖奧斯定和聖多瑪斯的努力,天主教的神學吸收了希臘哲學的精粹。

在天主教的倫理神學上,自然法律,不但如亞里斯多德所說,被認為表示人性的基本需要,而且更從柏拉圖的學說中受到啟示,被說作是永恆法律的體現。「永恆法律」一詞在聖奧斯定的著作中實質上就是天主的旨意。所以在天主教的教理中,所謂自然法律不是指有關大自然的自然法則, 而是指來自理性的倫理法則,因為理性是人的本性。在「自然法律」一詞中,「自然」二字在西語中原有「人的本性」的意思。

《天主教教理》這樣闡述「自然法律」一詞的意義,說︰

1954 人享有天主的上智和全善。天主賜給了他自主之權以及追求真理和美善的能力。自然法律體現人所固有的倫理意識。這倫理意識使人藉其理性認出什麼是善、是惡、是真理、或是謊話。教宗良十三世說過︰「自然法律刻寫在每一個人的靈魂上。它就是人的理性。它要求人行善,禁止人作惡。

1955 梵二大公會議稱自然法律為《天主的法律及自然律》。自然法律給人指示行善和達到人生終向的道路。它告訴人支配倫理生活的基本原則。它以愛慕和服從是一切美好的根源及審判者的天主為核心、并以對待別人像對待自己一樣的心情為其基礎。它的規定主要地陳列在天主十誡里。其所以稱作《自然法律》,不是因為它與所有無靈之物的本性有所關系,而是因為它所宣布的真理原世人的本性所固有的。

聖奧斯定說︰「所以、這些規則如果不寫在稱作真理的光的那本書上,還能寫在那里呢?所以、所有公正的法律都可以在這里讀得到,都可以從這里,不必走出去,只須印上去,就可以轉移到實踐証正義者的心里,好比刻在戒指上的花紋,按在臘上,并不離開戒指,便印在臘上了」。

聖多瑪斯說得好︰「自然法律是天主賦給人的理智之光。人藉著它認出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這個光,或者說這個法律,是天主在造人的時候,就賦給了人的」。

與各民族的習俗和各國的法律相比,自然法律有兩個特徵,一個是普遍性,另一個是恆久不變性。

1956 自然法律存在于每一個人的心中。不論就其誡命來說,或就其權威來說,它是普遍性的,對所有的人都有效力。自然法律說出人性的尊嚴,它給人的權利和義務奠定基礎。西塞羅說的好︰「毫無疑惑的,有一條真正的法律來自正直的理性,它符合人的本性,存在在每一個人的心中。它是恆久不變的,它的命令我們有義務遵守,它的禁令使我們避免過錯。用一條相反的法律來代替它,是一種大逆不道的罪過,凡是它所規定的,條條都應該遵守,且沒有人能夠在自己的心中完全抹殺這條法律。」

1957 自然法律的應用變化多端。它可能要在不同的地方,時代和環境中,適應不同的生活條件。但是,各地的文化雖然不同,自然法律仍是好像把所有的人都聯絡在一起的一條規則,要求他們,在不可避免的差異之上,遵守共同的原則。

1958 自然法律是恆久不變的。歷史變遷,它不變。它站立在思想和習俗的發展後面,支持它們的進步。表示自然法律的要求的法則在本質上是始終有效的。人即使不肯接受它的命令,也不能推翻它,不能把它從自己的心中撥出去。自然法律自會不斷地在個人和社會生活中重新出現。聖奧斯定說︰「上主,你的法律禁止偷盜。這是寫在人心里的一條法律,人雖然壞,也不能消滅它」』。

最後,《天主教教理》提出兩點十分寶貴的教訓。第一點關於自然法律和國家法律的關系﹔第二點關於自然法律與天主聖寵的關系。教會要理說︰

1959 自然法律是天主的奇妙工程,它給人一個結實的根基,可以建立一個健全的倫理體系,來指導他做生活上的抉擇﹔它給人類奠定一個為建立任何人類社團所必要的倫理基礎。它也是國家法律的基礎。國家的法律與自然法律的關系是,一方面它是從自然法律的大原則中抽出來的結論,一方面它又是給自然法律做補充的司法方面的規定。

1960 自然法律的各條誡命不是每一個人都立刻清晰地認得出來的,正如教宗比約十二世說過的,「在現今情況下,犯了罪的人對有關宗教和倫理的真理,單靠自己的理性,是很難獲得確實無謬的知識的。」自然法律是天主給人准備接受啟示法律和聖寵的基礎。它與天主聖神的工程完全一致。

內容要點

1975 照聖經上講,法律是天主像父親般地給人的訓導, 它命令人走向天主許給他們的幸福,禁止人走犯罪的道路。

1976 法律是一種來自理性而由有關當局所頒布的命令,其目的是公共福利

1977 基督是所有法律的終向,只有他教導人正義,并給予人正義。

1978 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自然法律是天主上智和全善在人性中的反映。它說出人性的尊嚴,給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奠定基礎。

1979 自然法律是恆久不變的。歷史變遷,它不變。表示它的要求的法則在本質上始終有效。自然法律是建立任何倫理體系和國家法律的必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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